當書法遇上法律,會擦出怎樣的火花?2020年7月11日,在司法部普法與依法治理局指導下,由法治日報社主辦、法報文化傳媒(北京)有限公司和北京千音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聯(lián)合承辦的“書·法”系列活動正式啟動。
“書·法”活動旨在為創(chuàng)新法治宣傳教育,多開一點腦洞、多花一點心思、多出一點力量、多做一點貢獻,引領和推動更多的人拿起筆來學法、寫法,在不斷“書·法”過程中,提升自身的法治素養(yǎng),在全社會弘揚法治精神。
繼1600余位書法家參與書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全部1260條法條之后,法治日報社聯(lián)合自然資源部法規(guī)司、自然資源部書畫研究會和北京昌平書法家協(xié)會,將筆端對準土地管理“一法一條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精彩內(nèi)容,敬請關注。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 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百分之三十上繳中央財政,百分之七十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報國務院批準。
釋義:本條是關于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費收繳及分配辦法的規(guī)定。
建設單位應當先支付土地出讓金等有償使用費,后使用土地。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費用的,政府將按合同的規(guī)定不予提供土地使用權。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是指國家在新增建設用地中應取得的平均土地純收益,由市縣人民政府在建設用地報批階段預付繳納,30%上繳中央財政,70%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
——自然資源部法規(guī)司 齊世敬
江珍虎,江蘇省泗洪縣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