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北京3月20日訊 記者張昊 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第五批15件人民法院種業(yè)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本批典型案例反映了過去一年人民法院種業(yè)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實踐的豐富和拓展。
據介紹,本批典型案例體現出人民法院堅持嚴格保護,切實維護創(chuàng)新主體和育種家合法權益的司法導向。在“岡優(yōu)188”水稻品種侵權案中,認定以合法形式受讓審定品種不能當然對抗品種權人的侵權索賠,侵權人仍需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天山祥云”月季品種侵權案中,明確權利用盡原則不適用于對已售繁殖材料的再繁殖行為,全額支持權利人的上訴賠償請求。在“金粳818”水稻品種侵權案中,判令對侵權行為的發(fā)生起到組織、決策作用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和以個人賬戶收取公司貨款并直接參與侵權行為的其他人員與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在“油6019”大豆品種侵權案中,認定未經品種權人許可在非審定區(qū)域生產、銷售授權品種繁殖材料的行為仍構成侵權。在擅自使用知名育種家姓名不正當競爭案中,認定未經許可擅自在商品外包裝上以題字落款等形式商業(yè)化使用知名育種家姓名,引人誤認為與該知名育種家存在特定聯系的,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力維護育種家的合法權益。
本批典型案例中,人民法院創(chuàng)新司法舉措,不斷提升司法保護實效。在“岡優(yōu)188”水稻、“先玉508”玉米等品種侵權案中,在缺少有關侵權種子數量直接證據的情況下,選擇對品種權人有利的計算方式,參考中國種業(yè)大數據平臺種子備案數量確定損害賠償,為解決賠償數額計算難題提供了新思路。在“紅運來”鳳梨、“京糯6”玉米等品種侵權案中,對于缺乏親子關系鑒定標準或者缺乏分子標記檢測標準的特定品種,通過舉證責任轉移、檢測方法科學性審查等查明技術事實,切實解決因缺乏鑒定標準導致的技術事實認定難題。
本批典型案例中,人民法院善用多元解紛,努力促成雙贏多贏共贏。在“萊克思蒂(LEXTEEWS)”等玫瑰品種侵權案和涉“手撕鳳梨”種植合同糾紛案中,審理法院秉持司法為民宗旨和平等保護原則,加大調解工作力度,促使各方當事人同理共情,化“侵權實施”為“合法許可”。
此外,典型案例還展示了人民法院強化刑事制裁,筑牢種業(yè)安全法治防線。在涉“荃優(yōu)822”水稻品種侵犯商業(yè)秘密罪案中,認定鄧某進等4人構成侵犯商業(yè)秘密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至十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二萬元到二十萬元不等,嚴厲打擊種業(yè)領域犯罪行為。
編輯:杜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