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潘從武 通訊員 房佳偉
3月3日,張勇(化名)在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一師阿拉爾市某公園撿了一部手機后隨手扔掉。失主王強(化名)將張勇訴至兵團阿拉爾墾區(qū)人民法院,要求其照價賠償。
撿拾他人的物品后再丟棄,需要賠償嗎?
法院審理后了解到,王強遺失價值4000元的手機后曾報警,并于次日撥打遺失手機號碼與張勇取得聯(lián)系。張勇承認撿到了手機,王強急切地說:“這是我的手機,我已報警,你趕緊還給我?!睆堄抡J為王強在“命令”他,不滿地掛斷了電話。后來,王強再次聯(lián)系張勇,卻得到“手機已經扔了”的回復。
法庭上,張勇滿臉委屈地說:“他語氣那么沖,我一氣之下就把手機扔了?!?/p>
此案并非個例。
2024年9月,田恬(化名)在阿拉爾市某景區(qū)游玩時,不慎丟失新買的手機。經警方調查,這部手機被聶遠(化名)撿走。雙方溝通時,聶遠承認撿了這部手機,但已丟棄。同年11月,田恬將聶遠訴至阿拉爾墾區(qū)法院,要求其賠償。
法庭上,聶遠情緒激動地說道:“她自己弄丟手機,我只是路過撿到,又沒有把手機據(jù)為己有,為什么讓我賠償?”
撿拾者到底需不需要賠償失主損失?兩起案件的承辦法官結合民法典相關法律規(guī)定釋法答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第三百一十六條規(guī)定,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手機一般價值較高,拾得者不會丟棄。如果拾得者無法對丟棄行為作出合理解釋,法院有權推定其存在故意侵占行為,因主觀惡意導致無法歸還,賠償責任依然成立。”承辦法官說。
綜合上述兩案實際情況,法官結合手機折舊情況,參照市場行情,依法分別判決張勇賠償王強1000元、聶遠賠償田恬8500元。目前,兩起案件判決已生效。
編輯:李紀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