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建
中國傳統(tǒng)文化的核心價值觀念是報恩,一切其他的價值觀念都由報恩發(fā)散而來。從傳統(tǒng)戲曲來看,以弘揚報恩為主題的劇目確實是層出不窮。翁偶虹編劇、程硯秋先生主演的《鎖麟囊》,就是以報恩為主題的名劇。
《鎖麟囊》故事本身并不復雜,說的是登州地方有這樣的習俗:閨女出嫁前,母親要為她準備一個繡有麒麟圖案的鎖麟囊,取“早生貴子”之意。富戶薛姥的女兒薛湘靈出嫁前,薛姥為她準備了精致的鎖麟囊,里面裝了不少珠寶。在大喜之日前往夫家途中,遭遇大雨,花轎到路邊“春秋亭”暫避。恰巧又來了一乘花轎避雨,轎中新娘趙守貞是貧士趙祿寒的女兒,由于無錢置辦嫁妝,感到身世凄涼,不禁悲啼。薛湘靈要老仆問明情由后,慨然以鎖麟囊相贈。雨停后兩隊迎新花轎各去,匆忙間沒有互通姓名。六年后登州大水,薛湘靈和家人失散,只身漂流到萊州,無奈之下,在當?shù)丶澥勘R勝籌家當保姆。薛湘靈進入盧府為仆,陪伴年方六歲的公子盧天麟玩耍,百感交集。盧天麟把球拋進一座小樓,逼薛湘靈上樓去找。薛湘靈上樓看見樓廳正中供奉著當年送給不知名新娘的鎖麟囊,不覺感泣。盧夫人原來就是趙守貞,她見狀加以盤問,才知薛湘靈就是當年贈囊之人,遂改容敬禮,與之結為姊妹,并幫助她一家團聚。
嫁妝的法律性質
從《鎖麟囊》情節(jié)來看,趙祿寒為了女兒出嫁,一直到成親前一天還在到處借債,試圖為趙守貞備一份嫁妝。那么,女兒出嫁,娘家必須給一份財產作為嫁妝,這是不是法律上的要求呢?應該說,在中國古代法律里,從來沒有這樣的規(guī)定。男方必須向女方提交聘禮,這是成立婚姻的要件;而女方是否需要帶嫁妝到男方,法律沒有任何相關規(guī)定。因此,在《鎖麟囊》里,趙守貞也是這樣勸說父親:“爹爹說哪里話來!想這催妝之物,俱是敷衍俗人眼目的東西,難道一無所有,女兒就不登花轎了嗎!”
可是,早在春秋時代的貴族婚姻中,嫁妝就是重要因素。公元前528年,晉國委派了一個叫叔魚的貴族代理“理官”(本國的大法官)。晉國有兩家貴族,為了爭奪一塊良田,打了很長時間官司。其中行將敗訴的雍子見叔魚新官上任,立馬把自己的女兒嫁給叔魚;叔魚也就回報雍子,宣判另一方當事人邢侯敗訴。想不到的是,這邢侯是個火暴脾氣,聽了判決結果,居然在上朝的時候把叔魚和雍子都給殺了。晉國國君晉昭公不知道怎么處理,只好向晉國最有名望的貴族叔向征詢意見。叔向說:“這三人都是一樣的死罪。雍子自知有錯,還行賄法官;叔魚當法官,受賄枉法裁判;邢侯公然殺人。按照遠古傳下的法律,三人都要處死。”晉昭公于是下令將邢侯等處死,三人的尸體被拉到市場上暴尸示眾。從叔向說叔魚有“受賄”情節(jié)來看,雍子是借著嫁女兒的機會,以嫁妝的掩護,給了叔魚一大筆賄賂。
為什么習俗上女兒出嫁一定要有嫁妝?這僅僅以“敷衍俗人眼目”、向夫家親屬夸耀自己家族財力為由,似乎不能完全說明其內在的原因。但是,如果轉換思路,從已出嫁女兒娘家的財產繼承角度來看問題就會發(fā)現(xiàn),實際上女兒出嫁時的嫁妝,就是她作為父母的財產繼承人而提前實現(xiàn)了“家產”的繼承。因為中國歷代法律都將已出嫁女兒排除在父母財產第一繼承人順序之外,當父母去世后,已經出嫁的女兒是無法回娘家來參與遺產分配的。因此,她出嫁時從娘家?guī)ё叩哪且徊糠重敭a,實際上就起到了預先實現(xiàn)“繼承”的效果。
唐朝的《戶令》有關遺產分配的法條(兩宋法律沿襲了這一條文)明文規(guī)定,在父母去世后分配遺產時,要為未婚的女兒留下一份嫁妝的份額。當然,這份繼承的份額相當少,只有給未婚兒子預留出的將來娶妻時向女家支付的“聘禮”的二分之一,但這畢竟明確了女兒作為繼承人的地位。那么我們就可以合理推想,出嫁女兒之所以被排除在繼承人范圍之外,就是因為她已經拿過了一次嫁妝。民間諺語說“男承家產,女承衣箱”。把兒子所得“家產”與女兒所得“衣箱”(妝奩)相提并論,都稱為“承”,說明民間意識上這兩者性質相同,都是對父母財產的繼承行為。
嫁妝是要帶走的,因此本質上是可以移動的財產,法律上稱為“動產”。從“嫁妝”“妝奩”之類的稱呼可以知道,原意應該是指化妝品、裝飾品、衣物等。不過,像《鎖麟囊》中薛湘靈那樣,在隨身的鎖麟囊里放置了“無價之寶”夜明珠和赤金鏈等珍寶,這嫁妝就價值連城了。
嫁妝財物的終點
按照原來《鎖麟囊》的劇本,趙守貞帶到盧家的這個鎖麟囊,里面的珍寶后來成為盧家發(fā)家的資本,所以要特意建起小樓來供奉這個鎖麟囊?,F(xiàn)在的演出本中,趙守貞沒有接受珍寶,所以特意為趙守貞的丈夫盧勝籌在臺詞中加一句“功名成就免貧困”,強調盧家發(fā)家靠的是“功名”(考科舉當官),而趙守貞仍然“終日感念贈囊人”。
不過從古代法律來看,一般情況下并非如此。嫁妝帶到男家后,并不自動并入夫家財產,妻子仍然保留一部分嫁妝財物的所有權。唐代《戶令》規(guī)定,在父母去世后兄弟分家時,兄弟“妻家所得之財,不在分限”。分家時,媳婦帶來的嫁妝(包括各類“資財”及奴婢),不應該計入應分財產總額。如果媳婦已經死亡,她帶來的嫁妝財物也由其丈夫單獨繼承,既不計入應分財產總額,也不能由其娘家“追理”(討還)。實際上這條法律就是承認了在夫家大家庭中,媳婦還是有自己嫁妝的專有權,嫁妝最終結局應該是并入小家庭。
(文章節(jié)選自郭建的《古人的天平(下卷):透過傳統(tǒng)戲曲看法律文化》,法律出版社出版)
編輯: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