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慶大學法學院自正法在《政法論壇》2023年第2期上發(fā)表題為《刑事電子證據的審查:學理基礎、實踐樣態(tài)與模式選擇》的文章中指出:
隨著大數據、區(qū)塊鏈、云計算等技術的出現(xiàn),刑事電子證據已然成為一種全新的高科技證據,其在司法個案裁判應用中具有不可或缺性,也在解決新型糾紛過程中發(fā)揮著重要作用。
通過對域內外刑事電子證據審查的研究文獻梳理可知,國內對于電子證據審查仍舊堅持以真實性為主的相互印證模式,域外對其審查則呈現(xiàn)出以可采性為主的正當程序模式。然而,由于電子證據自身的多重性、技術性、可滅失性、可修改性等屬性,且其涵蓋的類型繁多、數量巨大,也會隨著網絡技術不斷發(fā)展而衍生出更多新型電子證據,這使得傳統(tǒng)的證據審查模式很難應付新型的電子證據種類。
在司法實踐中,法官對電子證據的審查和認證,主要圍繞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相關性展開。無論從規(guī)范層面,還是審判實踐層面,電子證據的審查主要圍繞真實性展開,很少圍繞相關性展開。而相關性是電子證據被使用的前提,如果電子證據不具有相關性,則無需審查電子證據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也無需審查電子證據的可采性以及證明能力問題。證據相關性規(guī)則亦是排除那些對待證事實不具有實質性和證明性的證據規(guī)則。
從法律規(guī)范與問卷調查統(tǒng)計數據分析可見,電子證據應采取以相關性兼真實性并重的審查模式,相關性是電子證據可采性的前提,而真實性則揭示電子證據的本質,兩者共同描述著電子證據的形式與實質,既相互補充、又相互證成。電子證據的相關性審查是其舉證、質證等訴訟環(huán)節(jié)不可或缺的流程,從相關性的概念與相關性規(guī)則出發(fā),對電子證據相關性認定便是判斷其是否與可能存在爭議的案件事實關聯(lián),即對于證明對象是否具有“實質性”和“證明性”的認定,能起到“過濾”效應。電子證據的真實性包括電子證據載體的真實性、電子數據信息的真實性和電子證據內容的真實性三個層面。對電子證據三個層面真實性的審查,應當建構以原始性、同一性、系統(tǒng)性和完整性為“四性一體”的電子證據審查標準,以平衡正當程序與真實性之間的價值沖突,讓更多的正當程序條款在電子證據審查中發(fā)揮“安全閥”之功效。
編輯: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