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華大學法學院孟紅艷在《法學評論》2022年第3期上發(fā)表題為《〈刑法〉第27條“起次要作用的人”的教義學闡釋》的文章中指出:
妥當確定從犯的范圍,對于適當量刑至關(guān)重要。實務上對于刑法第27條規(guī)定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從犯通常不予認可;理論上也有人認為該規(guī)定是多余的。但上述認識值得商榷。應當以犯罪支配說確定正犯,再對共犯人進一步細分其作用大小。在共同犯罪中,對“起次要作用的人”的判斷主要是事實判斷,其判斷以涉及責任刑的事實為審查重點,由于共同犯罪是違法事實,在“共同犯罪中”意味著認定“起次要作用的人”以本次犯罪的違法事實為基礎(chǔ),主觀的責任事實則輔助性地予以考慮,屬于預防刑的事實不能作為區(qū)分主從犯的依據(jù)。從類型分析的角度看,刑法第27條“起次要作用的人”包括起次要作用的(共同)正犯、個別共謀共同正犯、絕大多數(shù)教唆犯。(趙珊珊 整理)
編輯:胡建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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