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與自然遺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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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
今年6月11日,是我國文化與自然遺產日,今年的活動主題是“文物保護:時代共進 人民共享”。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如何更好保護文化與自然遺產,如何讓文化與自然遺產更好為人民服務,為經濟社會發(fā)展服務,這是全社會普遍關注的話題。本期“聲音”版特別編發(fā)一組稿件,與大家一道探討。
讓人民更好地共享文化遺產
郭 禾
文化遺產是人類文明發(fā)展的印跡,是先人留給我們的文化財富。然而,由于各種原因,我們并未能夠將先人創(chuàng)造的全部文明保留下來,進而成為當下的文化遺產。不少古代的恢宏建筑、精致的器物、完美的藝術品,或毀于戰(zhàn)火或蹤跡全無。為了我們的后代不再有此遺憾,傳承人類文明、保持文化的多樣性已經成為全球共識。近百年來,有關國際機構制定了一系列規(guī)范性文件,很多國家也對各自擁有的文化遺產或自然遺產采取了保護措施。
我國政府也一直注重文化遺產的傳承。自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政府頒布了一整套文物保護制度,認定了眾多不同等級的文物及文物保護單位。1982年更頒布了文物保護法,為保留散布在中華大地并反映各民族文化歷史和發(fā)展的文物給予了較為全面的保護,文物保護觀念也逐漸為大眾所接受。然而,保留、保存文物,使后人得以見證這些物品的存在并非文物保護的全部,其更進一步的目的是借鑒前人的理念以促成當今社會的進步。簡言之,古為今用中的“用”字才是文物保護的最終目的,這也是文化遺產“人民共享”的題中應有之義。
這里的“用”包含兩個層次:針對文物本身的利用,包括直接針對文物實體的復制、展示,以及對文物實體的研究、檢測、考證等;以及基于文物所承載的信息進行二次創(chuàng)造。眾所周知,文化遺產或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資源。針對文物的利用自當服從我國文物保護法規(guī)定的“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指導方針。我國幅員遼闊,文物保護工作的水平并不均衡,許多地方的文化遺產尚面臨搶救性發(fā)掘。如果不能將文物保存下來,自然談不上后續(xù)的利用問題。況且以往也曾出現過一些文物利用中的不規(guī)范事件,有的甚至對文物造成了不可補救的損失。因此,強調文物利用的合理性在今天是十分必要的。
近年來,隨著國家經濟的發(fā)展和國民素質的提高,“博物館熱”無疑提升了文物利用的需求程度。但在利用文物時,基于文物的不可再生性,必須優(yōu)先滿足保存或保留的條件。這種對利用的限制,在實踐中可能表現為保存與利用之間的矛盾。如何實現“人民共享”這一目標?在當下,許多問題可以通過與“時代共進”的方式加以解決。
當今世界已經進入了信息化時代,信息技術的發(fā)展使文物利用的方式也在發(fā)生著轉變。傳統意義上的損耗性使用,即用必有損的利用方式正在逐漸被無損利用方式所取代。就公眾而言,利用可移動文物的主要方式是感知文物的視覺信息。比如,一幅宋代名畫或者一件殷商青銅器,公眾希望得到的通常是栩栩如生的形象化信息。以當下的信息技術水平再現相關文物的空間狀態(tài),并將其轉化為人類視覺可感知信息并非難事。針對不可移動文物,也可以使用VR(虛擬現實)和AR(增強現實)的技術手段讓公眾在一定程度上獲得身臨其境的感受。這種無損利用方式是“時代共進”與“人民共享”相結合的典范。應當承認,由信息技術所營造的虛擬化環(huán)境與真實空間中實體文物給人帶來的感受,還是存在很大差異的。但考慮到文物的不可再生性和目前文物保存技術的水平,合理限制損耗性利用也是必要的。
環(huán)顧當今世界,文物的二次創(chuàng)造即文物衍生品開發(fā)已經成為各大博物館的一大經濟增長點,且滿足衍生品市場需求同樣是“人民共享”的一種實現方式。故宮博物院的文創(chuàng)產品風靡全國就是一個例證。對照前述兩個層次的利用方式,這便是對文物實體所承載信息的利用。這種利用方式是應當大力提倡的。只是在這里所利用的是文化遺產上的信息,故而該創(chuàng)造物已經不再是文化遺產本身。如果該創(chuàng)造物滿足相關知識產權法所規(guī)定的條件,那么可受到知識產權法的保護,比如作為外觀設計、商標、作品等受到法律保護。
總體而言,盡管保存文物的終極目標是為了利用,但對于文物的損耗性利用還是應當合理限制,因為我國目前的文物保存、發(fā)掘、利用等多方面技術都還有力不從心之處。所以,應當全面考量滿足人民群眾物質文化生活需求和我國現階段文物保護技術發(fā)展水平,合理地利用文化遺產。
(作者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用法治助力國家文化公園建設
周剛志
文化是一個民族的血脈,也是一個國家人民的精神家園。推動中華優(yōu)秀傳統文化同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展示中華民族的獨特精神標識,更好構筑中國精神、中國價值、中國力量,是實現文化強國的需要,也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需要。
2017年初,中辦、國辦明確提出要規(guī)劃建設一批國家文化公園,使之成為中華文化重要標識。然則,如何通過國家文化公園建設展示中華民族的獨特精神標識,更好地構筑中國精神、中國價值、中國力量?2019年中辦、國辦印發(fā)的《長城、大運河、長征國家文化公園建設方案》明確指出,國家文化公園屬于重大文化工程與公共文化載體,同時規(guī)定了國家文化公園建設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目標與主要任務、保障措施等內容,提出要推動保護傳承利用協調推進理念入法入規(guī)。
當前,我國已經明確要建設五大國家文化公園:作為中華民族“母親河”的黃河與長江,作為中國古代偉大工程的大運河與長城,以及生動反映中國共產黨及其領導的人民軍隊革命風范、集中展示中華民族自強不息的民族品格、體現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的民族精神的長征國家文化公園。可以說,五大國家文化公園作為跨省區(qū)的特殊文化線路,擁有非常豐富的文化和自然遺產資源,承載著塑造國家文化標識、促進文化和旅游融合發(fā)展等重要功能,負有培育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促進鄉(xiāng)村振興等重要使命。
國家文化公園作為我國提出的重大文化工程與文化遺產載體,也深刻體現了世界范圍內文化遺產理念與功能的轉型。自19世紀末期以后,在工業(yè)化、全球化等潮流驅動下,文化遺產存續(xù)遭遇空前未有之危機,遺產保護成為時代潮流。然而,歐美諸國在歷經一百多年的遺產保護實踐之后,到20世紀晚期已經形成遺產爆炸或者遺產過量的格局。當今時代,文化遺產的重要價值已經不止于考古等歷史價值,更在于塑造歷史記憶,“讓歷史在今天與未來仍具生命力”。文化遺產作為塑造民族(國家)共同體意識的政治、文化、經濟等多層價值備受矚目。
為了適應文化遺產保護和利用的需要,我國文化遺產法制的理念也正在由發(fā)掘搶救為主走向保護利用兼顧,由單體傳承保護轉向區(qū)域整體保護。譬如,我國文物保護法主要是區(qū)分不可移動文物、館藏文物、民間收藏文物等不同類別加強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則是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促進非遺傳承。但是,2018年文化和旅游部發(fā)布的《國家級文化生態(tài)保護區(qū)管理辦法》則提出要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區(qū)域性整體保護。在這一轉型過程中,引人關注的便是我國提出的國家文化公園理念及相關建設規(guī)劃的制定與實施。
依據國家文化公園建設的相關規(guī)劃,當前我國國家文化公園的建設主要是對公園區(qū)域內的文化遺產進行有效管控保護,同時積極實施主題展示,促進文旅融合和數字再現等重點基礎工程建設。2021年8月,國家文化公園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分別印發(fā)長城、大運河與長征等三大“國家文化公園建設的保護規(guī)劃”,各省市以此為基礎分別制定和實施“分段規(guī)劃”,國家文化公園建設工作正在進入規(guī)劃實施的關鍵時期。黃河、長江國家文化公園建設亦于2021年、2022年正式啟動,相關保護規(guī)劃的編制工作正在積極推進中。
但是,我國國家文化公園建設涉及文化和旅游、文物、發(fā)展與改革、自然資源、城鄉(xiāng)建設等多個部門的職權,更涉及區(qū)域內各級政府在文化遺產保護、開發(fā)和利用等方面的行政協作。依據2016年《國務院關于推進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指導意見》,“全國性大通道”“全國性戰(zhàn)略性自然資源使用和保護”等基本公共服務應當確定或上劃為中央的財政事權,需要積極配合推動制訂或修改相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中關于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的規(guī)定。國家文化公園建設的諸多事項多屬于中央事權,尤其需要積極推進國家專門立法。因此,我國需要積極推進國家文化公園相關立法,使之與我國原有的文化遺產立法之間形成良性互動、協調運轉的關系。
(作者系湖南師范大學特聘教授,文化和旅游部法治專家委員會委員)
補強自然遺產保護法治短板
楊朝霞
自然遺產是自然演化形成的具有生態(tài)價值、科學價值、美學價值和經濟價值的寶貴財富,包括自然生態(tài)系統、物種棲息地、自然遺跡地和自然景觀、人文景觀比較集中地等多種形態(tài)類型。截至2021年,我國已擁有張家界風景名勝區(qū)、九寨溝風景名勝區(qū)等14項世界自然遺產,泰山、黃山等4項自然和文化雙遺產,兩者數量均位列世界第一。
通常而言,自然遺產不可再生、難以復制,隨著人類對自然資源開發(fā)利用活動的加劇,正變得日益稀缺、愈加珍貴,務必加強保護。我國向來重視對自然遺產的法律保護。在國際法方面,1985年中國加入了《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1992年簽署了《生物多樣性公約》。在國內法層面,我國制定頒布了環(huán)境保護法、《風景名勝區(qū)條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規(guī),很多省市也頒行了保護自然遺產的地方性法規(guī)。此外,憲法、民法、刑法、訴訟法等傳統部門法的法律生態(tài)化工作也是亮點紛呈,不僅民法典規(guī)定了綠色原則、生態(tài)環(huán)境損害懲罰性賠償制度等30多個綠色條款,刑法新設了破壞自然保護地罪,而且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了環(huán)境公益訴訟制度等??梢哉f,我國基本上已形成了較為健全完善的自然遺產保護立法體系。
法律的生命在于實施。我國除了重視自然遺產的立法外,在法律的實施方面也取得了重大進展。其中,監(jiān)管體制改革是最大的亮點。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發(fā)的《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將國土資源部、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水利部、農業(yè)部、國家海洋局等部門的自然保護區(qū)、風景名勝區(qū)、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等管理職責交由新組建的國家林業(yè)和草原局統一管理,極大地緩解了自然遺產的分部門管理、分散化保護弊端。
2019年6月,中辦、國辦印發(fā)《關于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的指導意見》,要求逐步形成以國家公園為主體、自然保護區(qū)為基礎、各類自然公園為補充的自然保護地分類系統,給子孫后代留下寶貴自然遺產。特別值得一提的是,該指導意見還規(guī)定,國家公園是我國自然生態(tài)系統中最重要、自然景觀最獨特、自然遺產最精華、生物多樣性最富集的部分。經過長期的努力,我國已建立各級各類自然保護地1.18萬多個,保護面積覆蓋我國陸域面積的18%、領海的4.6%。這些自然保護地在維護國家生態(tài)安全、保護生物多樣性、保存自然遺產和改善生態(tài)環(huán)境質量等方面發(fā)揮了重要作用。
近年來,環(huán)境司法在保護生態(tài)環(huán)境,為國家生態(tài)文明建設保駕護航方面發(fā)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除了出臺《關于審理環(huán)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司法解釋外,在司法實踐中也涌現了諸如江西三清山巨蟒峰公益訴訟案等一批具有代表性的自然遺產保護典型案例,彰顯了司法機關嚴格依法保護人類共同自然財富的環(huán)境司法導向。
世界自然保護聯盟對全球世界遺產保護狀況的權威評估報告《2020年世界遺產展望》顯示,世界自然遺產和雙遺產中,全球整體狀況處于“好”和“較好”的比例為63%,中國的比例則達到了89%;全球處于危急狀況的比例為7%,中國為0。中國18處世界自然遺產和雙遺產總體保護狀況良好,無瀕危狀態(tài)遺產地。這顯示,中國對自然遺產的整體保護狀況明顯優(yōu)于國際平均水平。
當然,受各方面因素影響,我國對自然遺產的法律保護還有諸多不足,建議盡快補強自然遺產保護的法治短板。首先,加快自然保護地法的研究制定,對自然遺產保護問題作出全面規(guī)定。其次,加強自然遺產的執(zhí)法和司法保護,著力改變“重環(huán)境,輕生態(tài)”的不利格局。最后,加強宣傳和教育,提升全社會的自然遺產保護意識。比如,今后在“文化和自然遺產日”主題的確定和具體活動的開展上,也應當增設自然遺產的有關內容,引導全社會既重視文化遺產,也珍視自然遺產,把建設生態(tài)文明和保護自然遺產切實變?yōu)槿w人民的自覺行動。
(作者系北京林業(yè)大學生態(tài)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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