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概述
原告鄭某與李某曾是同窗好友,李某于2023年8月2日向鄭某提出借款請求,鄭某通過支付寶的余額寶及“花唄”功能向李某轉賬共計4996.25元,其中余額寶支付了2600元,“花唄”掃碼支付了2396.25元。李某于同年8月12日通過微信轉賬方式向鄭某歸還了3000元。隨后在9月1日,鄭某再次利用“花唄”功能借給李某2250元,李某之后通過支付寶向鄭某還款2450元。到了9月15日,鄭某又一次通過“花唄”向李某掃碼轉賬2400元。綜上,李某尚欠鄭某4196.25元。盡管鄭某多次催促李某還款,但李某一直未予以返還,鄭某因此向法院提起訴訟。
■ 法院裁判
在本案中,大部分借款是通過“花唄”掃碼付款的方式支付,而“花唄”本質上是一種消費性貸款,因此鄭某的行為已構成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因為鄭某出借的該部分錢款來自金融機構的貸款,所以基于該部分錢款而與李某形成的民間借貸行為應屬無效。合同一旦被認定為無效,根據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如果一方有過錯,應當賠償對方因此遭受的損失;如果雙方都有過錯,則應各自承擔相應責任。
由于轉賬方式為通過“花唄”掃碼付款,所以鄭某和李某均知曉這筆借款來源是金融機構的貸款,雙方都應對合同的無效負有責任。李某應當返還涉案款項,而鄭某主張的基于轉貸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結合鄭某的訴訟請求,法院最終酌情判決李某向鄭某返還本金4000元。
■ 法條解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2020第二次修正)中第十三條規(guī)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六)違背公序良俗的。本案中大部分借款是通過“花唄”這種消費性貸款進行支付,此行為已構成套取金融機構貸款進行轉貸,所以鄭某基于該部分錢款而與李某形成的民間借貸行為應屬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guī)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fā)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本案中鄭、李二人均對借款的來源知情,所以二人對合同的無效均應負有責任。
■ 案例點評
“花唄”是螞蟻金服推出的一款產品,旨在為資金不足的用戶提供先消費后還款的便利,屬于消費貸款產品。在本案中,鄭某通過支付寶“花唄”向李某提供的收款碼付款的行為,實際上是在套取金融機構的貸款進行轉貸,根據法律規(guī)定,該借款合同無效。民間借貸合同無效后的法律后果包括:借款人需歸還本金,而民間借貸合同中約定的利息、違約金等條款均無效。此外,出借人可依法要求借款人支付合理的資金占用費,以補償其資金被占用期間的損失。作為主合同的從屬合同,擔保合同也因主合同的無效而無效。因此法院在審理此案時,最終判決李某返還涉案款項,而對于鄭某關于利息的請求則不予支持。
同時,也提醒公民在向金融機構貸款時,應當嚴格按照借款用途使用該款項,不得將該款項轉貸給他人,否則轉貸行為無效。若轉貸行為涉及較大金額,還可能構成刑事犯罪。因此,公民在金融活動中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guī),確保行為的合法性。
(作者 王澍楠 系北京市安理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法學碩士)
(2024年10月10日《法制文萃報》)
編輯:吳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