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燈停,綠燈行,可浙江舟山的吳某怎么也沒想到,自己綠燈時騎電動車通過人行橫道發(fā)生交通事故,也要承擔一定責任,最后發(fā)現(xiàn)原來是自己看錯了信號燈。近日,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生命健康權糾紛案進行了調解,吳某需承擔20萬元的賠償責任。
2020年10月,從事保安工作的吳某騎著電動車去上夜班,當經過新城千島路與329國道交界處時,吳某看見人行橫道綠燈亮起、機動車道紅燈亮起,便騎著電動車通過329國道,結果和闖紅燈逆行的陸某相撞,造成嚴重交通事故。
事后,舟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新城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為陸某存在不按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逆向行駛、超速行駛等交通違法行為,負事故主要責任;吳某存在不按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負事故次要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陸某被送至當?shù)蒯t(yī)院救治,診斷為急性四肢癱瘓、頸部脊髓損傷等。后經司法鑒定,被評定為人體損傷致殘程度一級傷殘。2021年8月,陸某家屬向舟山市定海區(qū)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損害賠償訴訟,要求被告吳某按40%比例承擔損失,支付40余萬元治療費用。
吳某認為,此次交通事故是由陸某闖紅燈、逆向行駛造成的,自己不用承擔責任。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涉案路口在事發(fā)時無非機動車信號燈,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吳某應當按照機動車信號燈指示通行,而吳某經過人行橫道時,機動車信號燈為紅燈。結合陸某存在“不按信號燈指示通行、逆向行駛、超速行駛”的交通違法行為,綜合判斷事故雙方人員的交通違法行為及相應原因力大小,法院酌定陸某自負80%責任、吳某負擔20%責任,結合法院確定陸某112萬元的損失金額,判決吳某賠償22萬余元。
雙方均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法官進行實地調查,發(fā)現(xiàn)舟山市區(qū)有些路口只設置了人行橫道交通信號燈,未設置非機動車信號燈,不少電動車駕駛員按照人行橫道交通信號燈通行。為避免同樣問題再次發(fā)生,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邀請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部門,一起就陸某案件進行聽證。
聽證會上,公安交管部門詳細闡述了事故責任認定。會后,合議庭對上訴人就責任認定問題專門作了釋明,并提出和解方案,吳某支付陸某醫(yī)療費、殘疾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等20萬元。雙方最終達成和解協(xié)議,均撤回上訴申請。
法官說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在未設置非機動車信號燈和人行橫道信號燈的路口,非機動車和行人應當按照機動車信號燈的表示通行。因此在騎行非機動車經過未設置非機動車信號燈路口時,應當按照機動車信號燈指示通行。
本案中,陸某因無視交通規(guī)則,給自己和家庭帶來災難,讓人警醒。但對吳某而言,因誤解交通規(guī)則而引發(fā)的賠償,同樣令人深思。法官提醒,電動車駕駛者沿人行橫道過馬路時,一定要做到按規(guī)行駛,小心謹慎。
(2024年4月17日《浙江法治報》舟法)
編輯:吳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