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大家是否有過為他人保管財物的經(jīng)歷?而為他人保管財物又會產(chǎn)生怎樣的法律關(guān)系呢?一起來看看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區(qū)人民法院審理的這起案件。
案情 為1萬元是否歸還起爭執(zhí)
賈某和吳某系親戚關(guān)系,2018年,賈某分兩次將共計3萬元錢交給吳某代為保管。
2020年12月初,吳某將其中2萬元還給賈某,之后雙方為余下的1萬元是否給付發(fā)生爭議。賈某多次打電話向吳某索要該欠款,索要無果后向曲靖市沾益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賈某起訴后,雙方對于保管行為和保管金額均無異議,但吳某辯稱已將錢全部歸還,可賈某只認可歸還了2萬元。
判決 被告返還原告1萬元
經(jīng)過庭審法院認為,本案中,原告賈某稱其將3萬元交給被告吳某代為保管,吳某對該事實明確認可。被告吳某提出其已分兩次將3萬元還給了原告賈某,賈某只認可吳某給付了2萬元,對余下的1萬元予以否認。
法院認為,被告吳某對其已給付原告賈某的1萬元負有舉證證明責任,因其不能舉證證實其主張,其應承擔對其不利的后果。
據(jù)此,法院判決被告吳某返還原告賈某1萬元。判決后,原、被告雙方均未提出上訴。
釋法 確立雙方保管合同關(guān)系很必要
在日常生活中,保管行為比較常見,但其背后的法律關(guān)系是不容忽視的,如處理不當,會導致雙方權(quán)利均受損害的情況出現(xiàn)。
保管合同又稱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一方當事人保管另一方當事人交付的物品,并返還該物的合同,其中保管物品的一方為保管人或稱受寄托人,其所保管的物品為保管物,交付物品保管的一方為寄托人或寄存人。保管合同可以是無償?shù)?,也可以是有償?shù)摹?/p>
保管合同只要有保管物的實體交付就可成立,不要求當事人必須采取某種特定的形式。
寄存人的義務包括:
1. 支付保管費和償還必要的費用的義務。保管合同為有償時,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
2. 告知義務。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按保管物性質(zhì)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應將有關(guān)情況告知保管人。
3. 聲明義務。當寄存人寄存的物品為貨幣有價證券或者其他貴重物品時,應向寄存人履行說明義務,并由保管人驗收封存。
保管人的義務包括:
1. 給付保管憑證義務。
2. 妥善保管義務。
3. 親自保管義務。
4. 返還保管物的義務。
5. 其他附隨義務,如危險通知義務、孳息返還義務。
在具體的生活實踐中,除了履行好各自的義務外,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在接收保管物,尤其是貴重保管物時,保管人更應向寄存人給付保管憑證,確立雙方保管合同關(guān)系,必要的,可以詳細載明保管物的具體情況。
在返還保管物時,雙方可對照憑證和記載情況返還,避免不必要的麻煩。返還完成后,保管人也可以要求寄存人給付保管物返還收取憑證。
本案中,如若吳某拿出返還了1萬元的相關(guān)憑證,那么,這樣的糾紛也就不會發(fā)生。
(2024年3月19日《云南法制報》記者 甘仕恩 通訊員 顧弢)
編輯:吳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