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以欠條為依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而法院卻以房屋買賣合同糾紛進行審理,究竟是什么原因?
案情
小李的父親有一套房子準備出售給老馬,兩人以16.9萬元的價格達成協(xié)議。誰料,不久后房子拆遷,小李父親獲得24萬元的拆遷款。
老馬得知后,與小李商量。2021年8月,由小李出具欠條一份,載明:今欠老馬現(xiàn)金24萬元,2021年10月還清,利息按50%計算。此后,老馬多次催要欠款。2023年2月,小李又向老馬出具一份還款協(xié)議,承諾2023年4月份還清。但此后,涉案款并未清償,老馬向青海省西寧市城中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審理
庭審中,老馬主張小李應當償還欠款24萬元,并支付從2021年8月起一直到欠款還清前的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5.4%計算。小李辯稱,老馬所述不屬實,因其父親將自有宅基地房屋出售給老馬,房子拆遷后,他們未能退還購房款16.9萬元,才出具了欠條,欠條中載明的金額系拆遷補償?shù)姆课輧r值。
此案爭議的焦點為小李是否給付24萬元及相應利息?對此,城中區(qū)人民法院認為,首先,老馬與小李父親簽訂《轉讓協(xié)議書》轉讓宅基地房屋,房屋拆遷后,小李與其父親應老馬的要求,出具了24萬元欠條,該款項系根據房屋拆遷安置的價格作出,由此表明,老馬購買涉案房屋系為獲取拆遷安置補償款。因老馬并非涉案宅基地所在村集體成員,依法不能受讓該村集體成員的宅基地。在此情況下,雙方的轉讓行為因違反強制性規(guī)定而無效。其次,雙方轉讓行為無效,依照法律規(guī)定,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有過錯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遭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據此,小李的父親應退還其已收取的購房款,因小李出具欠條加入涉案債務,其應當一并承擔責任。對于老馬主張的利息損失,因雙方對相應行為的無效均有過錯,故對該項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城中區(qū)人民法院判決小李及其父親退還老馬的16.9萬元購房款,對主張利息的訴求不予支持。
釋法
城中區(qū)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庭長李永棟介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14條第1款規(guī)定:“原告以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為依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依據基礎法律關系提出抗辯或者反訴,并提供證據證明債權糾紛非民間借貸行為引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基礎法律關系審理?!贝税钢?,小李出具欠條系因老馬與小李父親轉讓房屋而引起,依照上述規(guī)定,此案應當按照房屋買賣合同法律關系進行處理。另外,在認定小李應當償還的金額時,因雙方轉讓宅基地的行為無效,欠條金額中超出已付購房款的拆遷收益部分并不受法律保護,因此,按照民事行為無效的法律后果,小李退還的金額應按照實際收取的購房款確定。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57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fā)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2024年01月30日《青海法治報》記者 杜秉?。?/p>
編輯:吳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