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姚安縣人民法院再審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后調(diào)解結案,當事人錢某因故意隱瞞案件事實,作虛假陳述被罰款500元。
在審理再審申請人王某與再審被申請人某銀行、錢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查明錢某在原審中故意隱瞞關鍵事實,即:2017年7月法院判決準予王某與錢某離婚,錢某在某銀行的貸款7萬元由錢某清償。但在原審庭審中,錢某陳述自己與王某仍系夫妻關系,王某為共同還款人。錢某虛假陳述的行為導致案件被提起再審。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錢某在庭審中對案件關鍵事實作虛假陳述的行為違反了誠信原則,妨害了正常的民事審理活動,浪費了司法資源,損害了王某的合法權益,同時也嚴重損害了司法權威,依法應給予懲戒。考慮到錢某積極與該銀行、王某達成調(diào)解,對虛假陳述的行為真誠悔過,法院對錢某依法作出罰款500元的決定。錢某服從處罰決定,并積極交納罰款。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信原則。
該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jù),阻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chǎn),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chǎn),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chǎn)的;(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xié)助執(zhí)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zhí)行職務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新修改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就案件事實作真實、完整的陳述。當事人的陳述與此前陳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并結合當事人的訴訟能力、證據(jù)和案件具體情況進行審查認定。當事人故意作虛假陳述妨礙人民法院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情節(jié),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進行處罰。
(2023年9月25日《云南法制報》記者 閔以榮 通訊員 馬加余)
編輯:吳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