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茶葉店購買了800元的茶葉,后發(fā)現(xiàn)竟是“三無”產品。男子向市場監(jiān)管部門投訴后又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茶葉店退一賠十。不料茶葉店老板卻說其只是幫忙代售。近日,云南省騰沖市人民法院審理了該起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案。
余某向法院訴稱,他在某茶葉店購買了兩款茶葉,飲用后出現(xiàn)腸胃不適。經過查詢,發(fā)現(xiàn)其中一款茶葉無標簽,屬于“三無”產品,另一款生產日期標注為“2006年”的普洱茶(熟茶)所執(zhí)行的相關國家標準則自2008年6月才開始施行。余某詢問原產茶廠后,認為茶葉店銷售的茶葉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農產品,且該茶葉還在宣傳中夸大功效。余某認為茶葉店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要求茶葉店退回茶款800元,并支付貨款的十倍賠償共8000元。
茶葉店老板表示,在余某向市場監(jiān)管部門投訴后,自己退還了余某800元茶款,茶葉店也已被監(jiān)管部門罰款,并對茶葉進行了銷毀。況且他只是暫代別人銷售上述茶葉,不應再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認為,茶葉店將相關茶葉作為可供食用的農產品進行銷售,應當遵守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原告余某在茶葉店購買的一款茶葉未標注生產日期,另一款茶葉則標注有誤,包裝上存在明顯瑕疵,其要求退還貨款應予以支持。但是,適用十倍賠償?shù)那疤崾巧a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而余某并未提供相關證據(jù)證明。最終,經過法官調解,雙方同意由被告茶葉店向原告余某賠償損失3000元。
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guī)定,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法官提醒,消費者在選購食品時,應注意檢查食品內外包裝是否有完備的產品標識,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而銷售者在銷售前應嚴格審查食品標簽是否齊全、標簽項目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標簽內容是否與食品質檢報告一致等,對食品安全進行備案,維護食品安全管理秩序。
(2023年9月6日《云南法制報》記者 張恒 通訊員 李維強)
編輯:吳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