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邢東偉 翟小功
法治日報通訊員 陳弼
海南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近日表決通過修訂后的《海南省法律援助規(guī)定》(以下簡稱《規(guī)定》),將于7月1日起施行。
據介紹,這是2009年1月1日起《海南省法律援助規(guī)定》施行后的第二次全面修訂,海南也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以來,在全國率先修訂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規(guī)的省份。
廣泛征求意見建議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對擴大法律援助事項范圍,讓更多困難群眾打得起官司作出具體部署,強調要加大對困難群眾維護合法權益的法律援助。2021年8月20日,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
法律援助是建設海南自由貿易港法治化營商環(huán)境的基礎性、保障性工作,對服務民生、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具有重要的意義。為落實好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更好貫徹實施法律援助法,確保法律援助這一重要民生工程在海南省有效實施,2021年9月,海南省司法廳啟動《規(guī)定》修訂工作,成立調研起草小組,認真研究梳理修訂的重點難點堵點問題,先后到9個市縣開展調研,廣泛聽取相關單位以及群眾代表意見建議,詳細了解法律援助需求情況,認真總結工作實踐經驗。同時,參考借鑒了其他?。▍^(qū)、市)的成功經驗。
2021年12月以來,海南省司法廳先后三輪書面征求相關單位和各市縣政府意見,并通過海南司法行政網、海南法律服務網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結合相關意見,海南省司法廳反復研究修改,形成了修訂草案,并經2022年3月15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九十八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擴大范圍降低門檻
記者梳理發(fā)現,《規(guī)定》的修訂堅持“小切口、小快靈”立法思路,根據“全省一盤棋、全島同城化”原則,發(fā)揮海南作為改革開放試驗田的獨特優(yōu)勢,把近年來全省法律援助工作中成熟的做法和實踐檢驗行之有效的規(guī)定,及時上升為地方性法規(guī),構建與自貿港建設相適應的法律援助制度體系,推動全省法律援助工作高質量發(fā)展。
值得一提的是,為惠及更多群眾,根據法律援助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遵循盡力而為、量力而行的原則,修訂后的《規(guī)定》進一步擴大了法律援助事項范圍,擴大民事、行政法律援助事項范圍,由原規(guī)定的14項調整為16項,將主張因農作物受到損壞產生的民事權益、公民因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受害方要求離婚、因繼承權受到侵害請求確認或者賠償等事項新增到法律援助事項范圍。
此外,在法律援助法規(guī)定的基礎上,其他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由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指派”進一步明確為“應當通知指派”,實現刑事審判階段律師辯護全覆蓋。
修訂后的《規(guī)定》新增英雄烈士近親屬為維護英雄烈士的人格權益、因見義勇為行為主張相關民事權益、再審改判無罪請求國家賠償等特定事項以及殘疾人、社會救助對象等特定群體給予不受經濟困難條件限制或者免予核查經濟困難狀況的優(yōu)待,讓更多困難群眾和符合條件的其他當事人打得起官司,享受到公平正義。
修訂后的《規(guī)定》明確,將海南省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由“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50%”調整為“本省一類地區(qū)最低工資標準”,并按照“全省一盤棋、全島同城化”的原則,實行全省各市縣執(zhí)行統(tǒng)一標準,避免因市縣之間標準差異給群眾帶來不便,覆蓋更多困難群眾。
減證便民優(yōu)化服務
作為政府公共服務的重要組成部分,修訂后的《規(guī)定》結合“能力提升建設年”暨深化拓展“查堵點、破難題、促發(fā)展”活動,從解決、疏通影響群眾獲得法律援助的“難點”“堵點”入手,進一步簡化法律援助申請手續(xù),壓縮審批時限,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效率。
同時,通過部門信息共享查詢和實時查詢代替有關證明材料,提供一次性告知、代為填寫等服務,打通法律援助服務困難群眾“最后一公里”,主動為人民群眾提供就近能辦、多點可辦、少跑快辦的法律援助服務。
按照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修訂后的《規(guī)定》進一步減證便民。其中,簡化法律援助申請程序。規(guī)定申請法律援助只需如實說明經濟狀況、進行個人誠信承諾即可,無需提交法律援助經濟困難證明材料。對不受經濟困難條件限制的申請人無需提供經濟狀況說明。
修訂后的《規(guī)定》把作出法律援助決定時間由法律援助法規(guī)定的七日縮短為五日。對不受經濟困難條件限制或者免予核查經濟困難狀況的法律援助申請決定的時限進一步縮短為二日。同時,對法律援助法規(guī)定的及時歸檔和發(fā)放案件補貼明確具體期限為三十日內,提高服務效率。
另外,明確法律援助的受理規(guī)則、重大復雜案件的辦理機構以及案件受理爭議的協(xié)調處理機制等,為申請人提供明確指引。明確有關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依法減收和免收相關費用,降低困難群眾維權成本。
修訂后的《規(guī)定》明確,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法律服務資源依法跨行政區(qū)域流動機制。律師資源不能滿足法律援助工作開展需要的,市縣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可以協(xié)商調配律師跨行政區(qū)域提供法律援助或者申請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