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張昊
張中新來自淮河中游一個秀麗的城市——安徽蚌埠。今年,他申請參加了“1+1”中國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動,根據需要,他被派往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天柱縣工作。
懷揣著領導和親人的囑托,張中新踏上了法援之路。天柱縣處于云貴高原和湘西丘陵過渡地帶,屬于苗嶺山脈延伸部分,境內地勢復雜,諸峰陡峻,如屏如障。
來到天柱縣后,張中新了解到,新中國成立初期,當地匪患嚴重,土匪盤踞深山,破壞基層政權,殘害百姓,給新生的人民政權造成了嚴重威脅。
為了維護政權穩(wěn)定,讓當地百姓安居樂業(yè),中國人民解放軍曾奉命進駐剿匪。在激烈的戰(zhàn)斗中,一部分解放軍戰(zhàn)士獻出了自己寶貴的生命,長眠在這片大地上。
由于深山剿匪,條件有限,當時部分烈士遺體只能就地掩埋。天柱縣除了縣城的烈士陵園外,轄區(qū)范圍內還有22處零散烈士墓,分布在部分山區(qū)鄉(xiāng)鎮(zhèn)。
張中新告訴記者,他的父親曾參加過革命工作,從小他就聽父親講述革命故事。因此,張中新內心充滿對英雄的崇敬和對烈士的無限景仰。從事律師工作后,每次出差辦案之余,張中新都會擠出時間去當地革命舊址參觀,到烈士陵園瞻仰,緬懷革命先烈。
張中新在繁忙的法援工作間隙,對天柱縣烈士紀念設施現(xiàn)狀進行了大量實地調研,他發(fā)現(xiàn)天柱縣烈士陵園存在諸多管理不規(guī)范的地方,部分烈士墓碑碑文表述不嚴謹。
張中新舉例說,有墓碑碑文記載“胡賢貴烈士1950年在渡馬征糧時犧牲”,這樣的模糊表述容易產生歧義。經查閱資料,正確表述應為“胡賢貴烈士1950年3月8日在渡馬征糧時被土匪殺害”。
陵園周邊部分居民將私家車停放在園區(qū),這與烈士陵園應有的莊嚴、肅穆氛圍相去甚遠,引起了張中新的注意。在隨天柱縣司法局干部一起下鄉(xiāng)進行法治宣傳、開展社會調查活動中,他更是留意到散葬在各處的烈士墓也存在一定管理問題。
張中新查閱了《天柱縣志》等資料,起草了3000字的《關于提請?zhí)熘h人民檢察院對轄區(qū)烈士紀念設施存在不規(guī)范的問題履行檢察職責的建議》,于8月30日提交給天柱縣人民檢察院。
“提交建議不到半小時,我就接到了檢察院負責公益訴訟的一位檢察官的電話。檢察官對我關注并推動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表示感謝,稱贊撰寫的建議內容詳實、論之有據。檢察機關此前已留意到相關問題,將盡快組織相關部門召開檢察聽證會,屆時會邀請我參加聽證會?!睆堉行抡f,天柱縣檢察院收到建議后高度重視,會同天柱縣退役軍人事務局、天柱縣鳳城街道南門社區(qū)等相關單位對其反映的問題進行了摸底調查。
9月10日,天柱縣檢察院就紅色遺產保護中存在的問題組織了檢察聽證會,天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退役軍人事務局、民政局、國有資產管理局、鳳城街道、南門社區(qū)等相關單位均參加了聽證會。
張中新受邀擔任檢察聽證員,認真聽取了與會相關部門負責人的發(fā)言,最后發(fā)表了聽證意見。與會相關部門達成共識,克服困難加強管理,提升烈士紀念設施保護水平,恢復烈士陵園莊嚴、肅穆之環(huán)境,還一方凈土,讓烈士擁有安息之所。
天柱縣檢察院和與會相關部門對于法律援助志愿律師熱心社會公益、對天柱縣烈士紀念設施管理保護提出合理建議表示非常認可。
尤其是提請服務地的檢察機關履行烈士紀念設施管理保護檢察職責的建議,不但有力地促進了服務地烈士紀念設施管理保護工作,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還體現(xiàn)了法律援助律師的責任和擔當,獲得了服務地政府、群眾的好評。
將近兩個月的法律援助工作中,張中新在服務地積極為群眾服務,接待咨詢35人次,辦理刑事案件6件、非訴案件7件,下基層參與法治宣傳兩次。在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同時,他還積極參與行政復議、社會調查、協(xié)助社區(qū)矯正等司法行政工作。
原本,張中新?lián)脑诿褡寰劬拥貐^(qū)工作語言不通會成為障礙,但他發(fā)現(xiàn)當地大部分群眾都能聽懂普通話,加之耐心交流溝通,也就沒有困難了。
張中新說,今后會在認真辦好法律援助案件的同時,更加努力地探索開展好更深層次的公益活動,充分展示“1+1”法律援助律師的良好風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