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戰(zhàn)海峰
□ 通訊員 馬麗
70歲的何大爺與60歲郭大娘談起了“黃昏戀”。其間,何大爺借錢給郭大娘購房,并在借條中約定:若成為終身伴侶,借款不用還。幾年后,兩人分手,何大爺要求郭大娘返還借款,可郭大娘并不認可何大爺?shù)恼f法。
沒辦法,何大爺訴至法院,要求郭大娘償還全部借款。法院經(jīng)過審理,還原了事情發(fā)展脈絡。
原來,2016年,70歲的何大爺與60歲郭大娘戀愛并同居生活。2017年1月,郭大娘為處理與前夫之間的房產(chǎn)糾紛,決定購買前夫所占房產(chǎn)份額并將房屋過戶至自己名下,但缺資金14萬元,何大爺為其支付該款。當月6日,何大爺與郭大娘簽署協(xié)議,約定兩人自愿結為終身侶伴、恩愛夫妻。同日,郭大娘在該協(xié)議下方向何大爺出具借條,載明郭大娘向何大爺借款139990元,并注明兩人若成為終身伴侶該借款不予返還。
之后,兩人對外以夫妻名義在該房屋同居生活。然而,由于雙方存在性格、愛好差異,郭大娘多次向何大爺提出分手,但經(jīng)勸解雙方亦多次和好。2020年9月13日,兩人分手再次和好后,雙方請好友見證,何大爺向郭大娘出具承諾書,承諾自己將改正缺點,與郭大娘過好晚年的每一天,之前的恩怨包括借款也一筆勾銷。
2020年12月,雙方再次因瑣事發(fā)生糾紛,郭大娘提出分手并離開何大爺。何大爺認為郭大娘與自己分手,違背之前的協(xié)議約定,遂于2021年5月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郭大娘償還全部借款。
重慶市合川區(qū)法院認為,婚約是男女雙方以將來結婚為目的而作的事先約定。通常意義的結婚即男女進行婚姻登記結為夫妻。本案中,原告何大爺、被告郭大娘戀愛時年齡已較大,雙方結為終身伴侶的本意也系共同生活、相伴終生。原告何大爺與被告郭大娘先以協(xié)議形式約定自愿結為終身伴侶,再以借條形式約定借款,而該款是用于被告郭大娘購買房產(chǎn)份額,供雙方在該房屋共同居住。事實上,何大爺、郭大娘也在該房屋內長期共同生活。因此,本案形式系借款、實為附條件(結為終身伴侶)贈與,故案由應確定為婚約財產(chǎn)糾紛。
綜觀全案,何大爺將139990元交給郭大娘的最終目的也是為了兩人能長久廝守、共度余生,且事實上雙方已共同生活4年多。其間,郭大娘在生活上對何大爺進行了無微不至的照顧,何大爺也曾出具書面承諾書承諾該借款一筆勾銷。但從本案實際情況出發(fā),何大爺已到耄耋之年,139990元并非小數(shù)目,139990元的支出雖未導致何大爺?shù)纳钕萑肜Ь常嗍瞧涠嗄攴e蓄以及養(yǎng)老的部分依靠。因此,法院酌定被告郭大娘適當返還給原告何大爺5萬元。至此,這起婚約財產(chǎn)糾紛得以順利解決。
這起看似普通的“借錢還錢”案到底有何特殊之處呢?承辦法官介紹說,2019年《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提到“外觀主義”一詞,并明確指出要通過穿透式審判思維,查明當事人的真實意思,探求真實法律關系。因此,在協(xié)議的外在形式與當事人內心意思不一致時,應當在不違反法律、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根據(jù)在簽訂協(xié)議情境下當事人之間的真實意思來確定法律關系,公平、合理地界定雙方之間的權利與義務。該案中,何大爺與郭大娘簽訂協(xié)議的主要目是為了締結“終身伴侶”關系,故何大爺與郭大娘之間的法律關系在內容上形似借款合同糾紛,實則為婚約財產(chǎn)糾紛。因此,對于“借款”的問題,參照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中關于彩禮的規(guī)定并結合雙方共同生活的情況,應給予部分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