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院宣判一起涉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王春 通訊員 滕騰
當下,快速發(fā)展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已經能夠使用戶在即便沒有真實體驗的情況下,僅憑簡單指令就能生成個性化、定制化的內容,一些AI工具甚至能夠模仿特定平臺風格,足以實現以假亂真,甚至比真實更“真實”。
當以真實內容著稱的分享平臺遇到深諳平臺套路的AI寫作工具,司法將如何平衡好技術創(chuàng)新和權益保護之間的關系,近日,由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唐學兵擔任審判長,對這樣一起涉人工智能新類型案件作出二審判決。
誰在種草?聚焦筆記背后“寫手”
案情并不復雜,某甲公司是“小某書”平臺的運營者,某乙、某丙公司共同提供某款AI寫作工具,某丁公司運營的網站提供該工具的下載服務。據悉,該寫作工具提供“小某書”筆記文案自動生成產品及服務,包括“小某書”種草文案、“小某書”旅游攻略、“小某書”文案、“小某書”筆記標題等,在宣傳中,該工具也突出其系契合于“小某書”平臺特點,此外,該工具還提供其他文案撰寫和智能生成服務。強大的功能使該工具迅速走紅網絡,不少博主在各平臺推薦使用,截至2024年6月17日,根據網站“七麥數據”顯示,其僅在安卓應用市場就累計下載3000余萬次。
然而,真實正是“小某書”平臺的生命力之所在,上述功能無疑踩到了平臺的紅線。
“小某書”平臺社區(qū)公約倡導“真誠分享、友好互動”,社區(qū)規(guī)范中明確要求“請保證所有素材的真實性”,在平臺主張中提出“禁止任何通過AI技術制作和發(fā)布的違反社區(qū)規(guī)范的內容”“任何利用AI虛擬人設、進行低成本創(chuàng)作的行為,都為平臺所禁止”,并多次開啟違規(guī)營銷治理活動,對代寫代發(fā)、虛構真實消費體驗等行為進行嚴厲打擊。
基于此,某甲公司將某乙、某丙、某丁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權行為、消除影響并賠償損失。
審慎包容,準確明晰權益邊界
該案由杭州互聯網法院一審,判決后某乙、某丙、某丁公司提起上訴。二審中,案件的爭議焦點集中到該AI寫作工具提供的“小某書”種草文案、“小某書”旅游攻略、“小某書”文案、“小某書”筆記標題等服務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據了解,人工智能產業(yè)通常劃分為基礎層、技術層和應用層,法院認為,在應用層商業(yè)性使用人工智能技術應用,特別是針對特定平臺、特定場景、特定項目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理應尊重該特定平臺、特定場景、特定項目的平臺規(guī)則,履行相應的注意義務,防止人工智能服務成為實施侵權行為的工具,否則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順著這個邏輯,杭州中院對以應用層人工智能服務的服務提供者應否盡到相應注意義務及注意義務的邊界進行了多維度探索,形成了層次分明、重點突出的審判思路——經查明,法院認為,某甲公司基于平臺種草內容生態(tài)獲取的正當商業(yè)利益和形成的競爭優(yōu)勢應受保護,且被訴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yè)道德,具有不正當性,對某甲公司的競爭利益造成了實質性損害,損害市場競爭秩序及消費者長遠利益。
針對所謂“技術中立”的抗辯,杭州中院創(chuàng)新性地從四個方面審查被訴服務的不正當性,首先被訴服務是否屬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其次被訴服務是否以特定場景作為應用層,再次被訴服務是否帶有明確指向性和誘導性,最后被訴服務是否屬于營利性商業(yè)行為。
最終,法院認定案涉AI寫作工具提供的“小某書”種草文案、“小某書”旅游攻略、“小某書”文案、“小某書”筆記標題等服務構成不正當競爭并依法作出判決,對于AI寫作工具中提供的其他通用人工智能生成功能,法院則未作否定評價。
“針對以特定場景為應用層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理應尊重該特定應用場景的規(guī)則,并結合其應用場景、行為目的、行為方式等方面合理設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提供者的注意義務,避免人工智能服務成為實施侵權行為的工具?!北景笇徟虚L唐學兵院長指出,“生成式人工智能產業(yè)正處于飛速發(fā)展階段,應當堅持人工智能依法治理、智能向善的基本原則,對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秉持包容審慎的理念,動態(tài)平衡好人工智能技術創(chuàng)新、權利人利益、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p>
以案促治,護航技術依法應用
以裁判樹規(guī)則,以規(guī)則促治理。近年來,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注重前沿探索,審結了“涉生成式人工智能平臺輸出端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及不正當競爭案”等一批有影響力的涉人工智能案件,在案件審理中審慎平衡技術創(chuàng)新和權益保護,通過規(guī)則適用發(fā)揮司法裁判的價值引領作用,推動了人工智能產業(yè)健康發(fā)展。
為有效應對人工智能技術快速發(fā)展帶來的新問題、新挑戰(zhàn),杭州中院發(fā)布意見,明確“依法治理、智能向善、利益平衡、協同保護”等四項基本原則,旗幟鮮明地提出“在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同時促進人工智能技術成果研發(fā)和轉化”,明確最典型的六類人工智能糾紛的裁判理念。機制創(chuàng)新方面提出要著力構建人工智能領域技術調查官、專家陪審員、專家輔助人、專家證人、技術咨詢、司法鑒定“六位一體”的多元技術事實查明機制,充分發(fā)揮“三合一”審判機制、市場化糾紛解決機制、協同保護機制作用,努力打造名院、名庭、名案、名篇、名家“五名一體”的人工智能知識產權司法新名片。
編輯:遲明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