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擬出臺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管理暫行辦法
近日,廣東省廣州市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局發(fā)布關于公開征求《廣州市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管理暫行辦法(征求公眾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意見的公告?!兑庖姼濉分赋?,公共數據運營平臺是廣州市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的統(tǒng)一通道。公共數據運營機構與數據商功能分離,公共數據運營機構不得從事可能影響數據商公平公正準入的活動及應由數據商開展的相關營利性活動。
公共數據運營機構與數據商功能分離
《意見稿》指出,市政務大數據管理機構負責對公共數據運營工作實施日常監(jiān)管,做好市政務大數據中心與公共數據運營平臺的安全對接、數據對接、合規(guī)審核等相關工作。
公共數據運營機構負責公共數據運營平臺的建設運營、服務支撐、運行維護、安全保障等相關工作,建立公共數據運營涉及的技術、安全標準、合規(guī)核查機制,以及仿真模擬數據生成、公共數據加工使用、公共數據需求對接、數據商進駐核查等相關工作,監(jiān)管、核查數據商的公共數據開發(fā)利用行為,保障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的流通安全和基于應用場景需求的數據成果回饋。
公共數據授權運營要遵循什么基本原則?《意見稿》明確,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堅持發(fā)展與安全并重,遵循“依法合規(guī)、創(chuàng)新驅動、包容審慎、安全發(fā)展”和“一場景一申請、誰管理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
除從公開途徑合法獲取或者法律法規(guī)授權公開的公共數據外,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應在保護個人信息、商業(yè)秘密和確保公共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原始數據不出域”要求開展,以脫敏數據集、數據接口、數據指標、數據報告、數據模型算法、數據應用、數據服務等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的形式向社會提供,實現數據可用不可見。
公共數據運營機構與數據商功能分離,公共數據運營機構不得從事可能影響數據商公平公正準入的活動及應由數據商開展的相關營利性活動。
“誰貢獻、誰受益”,相關主體合理獲取收益
在數據供給方面,《意見稿》指出,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統(tǒng)籌本市公共數據的匯聚、治理、分類分級,統(tǒng)一向公共數據運營平臺提供經授權同意使用的公共數據。
在運營管理方面,《意見稿》提出,公共數據運營機構應當對公共數據進行必要的加工使用,為數據商的開發(fā)利用提供軟硬件環(huán)境和相關支持服務。公共數據運營機構可以就其提供的必要的數據加工、算力支持、合規(guī)支持等服務向數據商收取合理費用。
值得注意的是,《意見稿》明確,公共數據運營平臺是本市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的統(tǒng)一通道。數源部門、區(qū)公共數據主管部門依托公共數據運營平臺組織實施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工作,不得新建公共數據授權運營通道。
數據商可通過公共數據運營機構向市政務大數據管理機構申請查閱政務信息共享目錄及仿真模擬數據,并向公共數據運營機構提出公共數據使用需求。可供查詢的政務信息共享目錄信息項包括數據目錄名稱、信息項名稱、共享類型、信息資源提供方等。涉及個人信息、商業(yè)秘密的公共數據應經過脫敏、脫密處理或相關數據主體授權同意后,方可進行相關公共數據的調用,形成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
除從公開途徑合法獲取或者法律法規(guī)授權公開的公共數據外,公共數據運營機構不得對原始公共數據進行交易。
同時,推動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業(yè)的公共數據原則上有條件無償使用,探索用于產業(yè)發(fā)展、行業(yè)發(fā)展的公共數據原則上有條件有償使用。
在收益分配方面,《意見稿》提出,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探索建立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收益分配規(guī)則,按照“誰貢獻、誰受益”的原則,相關主體合理獲取收益。
原始公共數據不得從公共數據運營平臺直接導出
在安全責任方面,《意見稿》指出,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聯(lián)合數源部門、市政務大數據管理機構、公共數據運營機構建立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全流程可追溯的安全監(jiān)管體系,建立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個人信息保護、商業(yè)秘密保護的協(xié)同監(jiān)管機制。公共數據授權運營過程中落實“誰管理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數據安全責任制。
為進一步保障數據安全,《意見稿》還明確,除從公開途徑合法獲取或者法律法規(guī)授權公開的公共數據外,原始公共數據不得從公共數據運營平臺直接導出。不可導出可通過可逆模型或算法還原出原始公共數據的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涉及個人信息、商業(yè)秘密的公共數據,應經過脫敏、脫密處理或經相關數據所指向的數據主體依法授權同意后使用。(劉春林 莫偉濃)
編輯:遲明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