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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lián)網法治

理論研究

網絡毒品犯罪平臺化治理的困境及對策

通過多年的嚴打整治活動,我國的毒情形勢持續(xù)穩(wěn)中向好,破獲毒品犯罪案件數、抓獲毒品犯罪嫌疑人數、繳獲毒品數均穩(wěn)步下降,但毒品犯罪治理整體形勢仍舊十分嚴峻,其中以網絡毒品犯罪問題最為突出。2021年,全國共破獲網絡販毒案件5000起、抓獲犯罪嫌疑人8000名、繳毒500千克;僅2022年第一季度,各地共破獲利用寄遞物流渠道販毒案件192起,繳獲毒品116千克。網絡毒品犯罪愈演愈烈的趨勢,對我國當前的毒品犯罪治理方案和預防策略提出了新的要求,可以說,網絡毒品犯罪的治理效果直接關涉我國如何打好禁毒人民戰(zhàn)爭,完善毒品治理體系的工作大局。

一、平臺監(jiān)管缺位使網絡毒品犯罪的治理存在困境

隨著互聯(lián)網技術不斷發(fā)展,網絡、現實雙層并進的社會發(fā)展模式逐漸明朗,以網絡平臺為載體的“智能互聯(lián)”程度越來越高,當個體用戶在網絡空間進行社會交往時,平臺作為信息交互、整合的樞紐發(fā)揮著重要作用。因此,從本質上講,網絡空間中的犯罪就是一種平臺現象,網絡毒品犯罪的治理不僅需要國家層面的嚴厲打擊,也離不開網絡平臺的積極監(jiān)管。但是,從實踐來看,平臺監(jiān)管的缺位致使網絡毒品犯罪的治理存在困境,造成了網絡毒品犯罪屢禁不絕。

首先,網絡平臺怠于發(fā)揮自身的數據優(yōu)勢,未能及時提供涉毒線索信息。

毒品犯罪作為典型的“無被害人”犯罪,隱蔽性一直是其難以有效治理的主要癥結點,網絡空間中的海量數據更是為網絡毒品犯罪提供了天然的偽裝。作為數據的掌握者,網絡平臺同時也是網絡空間中犯罪活動的實際“見證者”,本應成為懸在網絡毒品犯罪之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但現實卻是個別企業(yè),以經濟利益為本位,追求“技術中立和自由”,而選擇無視網絡平臺上所涌現的各類涉毒信息,放任網絡毒品犯罪泛濫。

其次,網絡平臺涉毒信息識別的技術能力有限,無法及時發(fā)現并阻斷涉毒信息的傳播。

隨著國家不斷在網絡空間中開展打擊毒品犯罪活動,不法分子的毒品犯罪手段不斷翻新、行為更趨隱蔽。其中,以下兩種情況較為典型:一是涉毒隱語順應網絡技術進行迭代更新,毒品犯罪分子通過“文字+表情符號”相結合的話題或標簽形式,在社交媒體中發(fā)布毒品販賣信息;二是通過網絡視頻聊天或網絡直播形式在線傳播制毒技術、引誘他人吸毒、進行販毒交易。雖然不少平臺已經開始建立不良、違規(guī)、違法信息的在線審核機制,但其針對的對象主要集中在淫穢色情、賭博詐騙等特征較為明顯的信息上,而忽視了對網絡涉毒信息識別機制的構建,缺乏針對毒品信息的識別技能培訓,難以察覺到網絡中較為隱秘的涉毒信息,遑論有效阻斷其實時傳播。

最后,網絡平臺囿于內部規(guī)定,難以有效配合禁毒機關的調查取證工作。

網絡毒品犯罪案件中的證據主要以電子數據的形式存在,電子數據高度的虛擬性、易滅失性加劇了證據提取與存儲的難度,致使證據問題成為網絡毒品治理的“阿喀琉斯之踵”。尤其是當犯罪嫌疑人在用戶端銷毀相關數據后,平臺所掌握的用戶日志記錄本可成為打擊犯罪的有力助益,但網絡平臺囿于公司內部規(guī)定,存在數據留存時限過短和信息、技術保留等問題,導致禁毒機關錯失取證時機,影響案件的最終處理結果。

二、網絡平臺參與毒品治理積極性有限的原因剖析

充足的規(guī)范依據和具體的實施機制是犯罪治理的兩大抓手。目前,在網絡毒品治理領域,效力等級較高、規(guī)定細致翔實的立法規(guī)范尚未出臺,禁毒機關與網絡平臺之間協(xié)同合作機制仍不完善,使得平臺缺乏參與毒品犯罪治理的內在動力。

首先,義務主體的相關表述混亂蕪雜。

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搭建平臺生態(tài)系統(tǒng)、提供網絡服務的同時,也間接創(chuàng)造了犯罪滋生的環(huán)境,為傳統(tǒng)毒品犯罪向網絡空間轉移提供了可能。其作為危險源的控制者,理應對網絡平臺上發(fā)生的犯罪活動承擔監(jiān)管和處置義務,而目前的立法文件中義務主體的相關表述較為混亂。例如,網絡安全法中以“網絡運營者”的概念統(tǒng)攝網絡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網絡服務提供者;《關于加強互聯(lián)網禁毒工作的意見》中則區(qū)分了互聯(lián)網接入服務、信息服務提供者兩種形式;《中國互聯(lián)網禁毒公約》中又使用了互聯(lián)網服務提供者的表述。面對規(guī)范概念的不明晰,學界基于技術層面的類型化分類的嘗試一直在持續(xù)。不過,雖然純粹技術層面的探討能夠幫助個案的解決,但無助于歸納出有犯罪類型意義的規(guī)則,難以為犯罪治理提供一般性的指導意見。

其次,義務內容、責任的規(guī)定模糊不明。

為避免網絡空間淪為犯罪的“避風港”,國家既通過網絡安全法概括規(guī)定了網絡運營者的網絡安全保護、管理義務,又對某些具體犯罪的控制義務進行了專門立法,如已出臺的反電信網絡詐騙法中對平臺的“反電詐犯罪控制義務”進行了系統(tǒng)性的規(guī)定。但至今仍無與反電信網絡詐騙法效力等級相同的規(guī)范對平臺的“網絡毒品犯罪控制義務”進行闡述,導致網絡平臺需要在對網絡安全保護、管理義務的原則性規(guī)定進行擴張解釋的基礎上才能實現對網絡毒品犯罪的監(jiān)管。義務規(guī)范的原則性,直接導致相應的責任后果亦較為模糊,催生了網絡平臺的僥幸心理,嚴重影響了其處置涉毒犯罪信息的積極性。

最后,政企之間數據協(xié)調聯(lián)動機制不暢。

在互聯(lián)網時代,數據治理已成為國家治理所不能忽視的重要手段,然而,不同主體間普遍存在的數據壁壘卻嚴重阻礙了其效用的發(fā)揮。詳言之,一是政企之間數據協(xié)助機制的不完備,使得網絡平臺所掌握的海量用戶數據無法留存、轉化為禁毒機關的線索、證據;二是禁毒部門內部信息交流的缺失,致使各地禁毒防控經驗無法有效整合,難以為網絡平臺構建涉毒信息識別機制提供充分的數據支持。

三、提高網絡平臺參與毒品治理積極性的對策建議

為確保治理效果能夠長期保持,除繼續(xù)深化“重刑懲毒”外,還須激發(fā)網絡平臺參與網絡毒品犯罪治理的積極性,建設網絡毒品犯罪的平臺治理機制。具體言之,可以在禁毒法中增設網絡毒品犯罪治理專章,將網絡平臺進行類型化劃分,明確不同類型平臺的義務、責任,疏通網絡平臺與禁毒部門協(xié)作的渠道,追求網絡毒品犯罪法律治理和技術治理的高度協(xié)同,實現網絡毒品犯罪個案打擊向生態(tài)治理的轉變。

第一,梳理平臺功能,明確義務主體范圍。

為避免不同規(guī)范間的相互抵牾,首先需要立足平臺的功能特征,整合現有規(guī)范,梳理義務主體的具體類型?!皟筛摺甭?lián)合頒布的《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將“網絡服務提供者”具體分為技術類、應用類和公共服務類三種類型。其中,技術類主體只提供涉及網絡運行和使用的基礎性硬件服務,無關具體功能的實現,與具體犯罪距離較遠;公共服務類主體實際上是傳統(tǒng)公共服務通過網絡平臺進行提供的單位或個人,并不涉及網絡毒品犯罪行為。鑒于應用類網絡服務提供者均是以平臺的形式為用戶提供信息發(fā)布平臺、即時通訊工具等服務,結合毒品犯罪網絡化遷移的終點集中在網絡平臺這一基本事實,本文所稱的網絡平臺即應用類網絡服務提供者。根據其在網絡毒品犯罪中所發(fā)揮的作用不同,可進一步區(qū)分為兩類:一是為用戶提供網頁、搜索引擎等具體功能服務的功能類網絡平臺;二是為網絡用戶提供即時通訊、網絡直播、網絡購物等互聯(lián)網交互服務的交互類網絡平臺。在明確不同類型平臺特征的基礎上,細化相應的義務和責任,有助于網絡平臺有針對性地監(jiān)管平臺上可能出現的毒品犯罪信息。

第二,細化義務及責任,強化平臺風險意識。

在具體的義務內容上,應以網絡安全法為基礎,借鑒實踐經驗,將網絡安全管理義務進一步細化為對涉毒違法信息審查、處置的主動控制義務和留存數據、配合國家機關查詢的被動協(xié)助義務,并在不同的平臺主體中允許不同側重。具體而言,對于功能類網絡平臺而言,其應當側重于對平臺上出現的毒品販賣信息、制毒技術、聚眾吸毒畫面等內容的主動管控,積極履行“監(jiān)管—處置—報告”的義務,并在平臺的醒目處設置舉報功能,以便利用戶對于涉毒信息的舉報。對于交互類平臺而言,除應認真履行主動控制義務外,還應延長可能涉毒數據的留存時限,以備禁毒機關調取,必要時還應積極配合偵查機關對涉毒犯罪分子進行通信監(jiān)管等技偵措施。為更好地督促網絡平臺加強技術投入以更好地履行相關義務,還有必要加強行政處罰與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的銜接,強化網絡平臺的風險意識。也即是說,以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中“責令改正”規(guī)定為依托,嘗試推出“在線責令”的監(jiān)管模式,理順行政法和刑法在社會治理上的關系,確保行政處罰與刑罰適用的聯(lián)動協(xié)作,最大程度激活行政法治理的優(yōu)勢,恪守刑法的謙抑性。

第三,加強數據整合與共享,促進警企協(xié)作。

為有效打破數據壁壘,亟須在各地禁毒部門信息數據整合的基礎上,構建政府與企業(yè)的數據共享機制,確保禁毒機關與網絡平臺協(xié)調機制的高效運行。作為禁毒的主要力量,各地禁毒部門在禁毒一線奮戰(zhàn)的過程中,掌握了大量毒品犯罪的數據,如不少地方禁毒機關都以本地禁毒經驗為基礎制作了涉毒隱語的識別手冊。首先,應當將各地的禁毒經驗數據進行收集、整合,形成一個案件樣本充足、類型豐富的涉毒信息數據庫。為確保實踐的可操作性,可以從各地級市的禁毒部門信息整合開始,逐步向省級禁毒部門、公安部進行匯總。其次,通過運用算法對庫存數據技術處理、深化挖掘,分類提煉網絡毒品犯罪的關鍵詞并進行發(fā)散,按照關聯(lián)度建立全國性的涉毒信息數據庫。最后,就是允許網絡平臺在訪問該數據庫的基礎上,運用關鍵詞匹配、KNN算法、樸素貝葉斯算法等識別技術,開發(fā)涉毒關鍵詞的識別程序,構建網絡毒品犯罪指數計算模型。如此一來,網絡平臺可以根據檢測樣本中涉毒關鍵詞語或圖片的得分情況,實現對于涉毒信息的實時監(jiān)管、分級預警功能,并及時向禁毒部門報送相關線索。當然,為避免網絡平臺對于國家涉毒信息數據庫的濫用與泄密,應當與相關平臺簽訂數據使用協(xié)議和保密協(xié)議,對不同網絡平臺使用相關數據的權限和形式進行限定。

網絡技術的進步在給人類發(fā)展帶來福祉的同時,也給毒品犯罪的治理提出了新挑戰(zhàn)。明確網絡平臺的不同類型,細化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的具體內容,完善網絡平臺與禁毒部門的協(xié)作機制,有助于充分激發(fā)網絡平臺參與國家毒品犯罪治理的潛力,填補毒品犯罪治理的漏洞,實現多方發(fā)力為單一的國家治理提供有益補充,實現毒品犯罪治理方法的優(yōu)化升級,推動毒品犯罪刑事治理在新時代取得新戰(zhàn)果。

梅傳強 董寅輝 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西南政法大學國家毒品問題治理研究中心主任)

編輯:張怡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