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20萬買直播帶貨服務后銷售額僅456元
本報訊 近年來,“直播帶貨”蓬勃發(fā)展,漸漸成為許多商家熱衷的推廣方式。蘇州某商務公司花費20萬元購買直播帶貨服務,但最終的銷售額卻慘遭“滑鐵盧”。近日,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服務合同糾紛。
因看中了某文化傳媒公司的賬號粉絲量巨大,原告某商務公司與被告某文化傳媒公司簽訂《直播推廣服務合同》,約定某文化傳媒公司安排主播為某商務公司生產的修護霜進行直播銷售推廣,基礎服務費用為20萬元。某文化傳媒公司保證修護霜實際銷售金額達到50萬元,如未實現(xiàn)該銷售金額,需退還等比部分的基礎服務費用。合同簽訂后,某商務公司按約支付了服務費20萬元。然而,通過某文化傳媒公司的直播,該修護霜僅銷售了兩筆,銷售金額共計僅456元。某商務公司遂訴至法院,要求某文化傳媒公司退還服務費用20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案涉《直播推廣服務合同》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應當予以遵守。原告向被告支付服務費用后,被告應當按約進行品牌推廣,保證原告完成約定的產品銷售額,但被告未按約履行合同義務,被告的行為構成違約,原告有權根據(jù)合同約定要求被告退還服務費用。
關于退還的服務費金額,因雙方約定服務費按實際完成比率退還。法院遂判決某文化傳媒公司退還服務費199817.6元。(李盼盼 丁真子)
法官提醒
直播帶貨已然成為電商經濟“風口”,然而,其背后隱藏的“注水”“刷單”等“泡沫”不容小覷,高價聘請知名主播帶貨而“翻車”的現(xiàn)象也屢見報端。直播帶貨作為一種營銷策略,對于商家,應是“錦上添花”,而非“雪中送炭”。不能僅單靠主播個人或平臺就奢望巨額利潤滾滾而來,歸根到底還要看品牌影響力和產品質量本身。
法官建議,如商家決定選擇購買直播帶貨服務,應做好事前調查,選擇可靠的直播帶貨公司,充分了解其運營、涉訴情況等,慎重簽訂直播帶貨服務合同,避免產生相關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