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羅莎莎
□ 法治日報通訊員 顧正陽
交易游戲賬號時未使用游戲內置交易平臺,賬號被盜后能否向游戲公司申請恢復數據?近日,江蘇省無錫市惠山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法院經審理后判決游戲公司為玩家恢復賬號中的被盜數據。
2018年10月,蔣某向他人購買賬號及大量游戲裝備,成為某手機游戲的玩家,交易方式為微信,未通過該游戲內置交易平臺進行交易。
2020年1月25日晚,蔣某的游戲賬號出現異常,隨即發(fā)現角色的裝備丟失。蔣某通過游戲客服、郵件、電話等方式聯系開發(fā)該游戲的某網絡科技公司,列明裝備丟失情況后要求該公司解決問題。此后,由于雙方無法就找回裝備一事達成一致,蔣某將該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恢復裝備。
游戲公司辯稱,蔣某并非正常注冊或通過正規(guī)交易平臺購得的賬號,無法確認其游戲用戶的身份,蔣某自身存在過錯,主體資格不適格。公司無法確定蔣某賬號裝備被盜的事實是否存在,即使賬號確實被盜,公司亦不存在過錯。同時,事發(fā)期間正處于春節(jié)假期和疫情防控期間,工作人員均在休假,導致各方聯絡出現問題。因此,公司本身無過錯。
此外,就游戲系統設定而言,游戲中的裝備均可通過系統內置的郵包郵寄、攤位售賣以及交易當鋪等功能進行轉移,郵包郵寄和攤位售賣的記錄保存時間為7天,交易當鋪數據為永久保存,目前無法通過后臺數據查詢到蔣某所丟裝備的轉移情況。公司對游戲用戶賬號下的裝備情況未作數據留存,現無法查證蔣某賬號在事發(fā)前后的裝備數據情況。
庭審中,蔣某向法院提交了被盜裝備列表和部分裝備購買的微信聊天及交易、充值記錄,并提供了與游戲內置客服反映情況的截圖和錄屏、郵件、通話短信記錄以及微信QQ聊天記錄。其中,游戲內客服聊天記錄截屏內容為蔣某向客服反映賬號被盜,客服未告知后續(xù)處理方式。
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蔣某的賬號并非通過游戲內交易取得,但從現有證據來看,蔣某掌握有賬號密碼,且與身份證或手機號碼綁定,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應當認定蔣某為該游戲用戶,蔣某具有主體資格。同時,游戲運營商在游戲中對游戲數據有絕對的掌控能力,蔣某在事發(fā)后通過游戲內置客服、電話、郵件等方式聯絡網絡科技公司均未果,某網絡科技公司亦自認其部分流轉數據僅能保存7天。蔣某在事發(fā)后數日內不能與某網絡科技公司聯絡,已足以造成難以挽回的損失。即便處于休假期間,該公司作為專業(yè)的游戲運營商,未能對此期間作出妥善安排,未建立通暢有效的溝通聯絡渠道,負有過錯。從蔣某在事發(fā)后通過內置客服聯絡該公司之時起,該公司即應知曉有關情況,而其未及時反饋處理流程,采取必要措施,應當與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在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的情況,蔣某要求某網絡科技公司承擔責任,恢復裝備數據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據此,惠山法院判決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恢復蔣某名下賬號的裝備數據(恢復范圍以本判決事實查明部分列明的2020年2月3日郵件內容為準)。
編輯:李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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