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湖南瀏陽審結一起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案
本報訊 (記者 陶琛 通訊員 劉羅波 邢宇)近日,湖南省瀏陽市人民法院一審審理了一起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判處張某龍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并處罰金3萬元;判處張某林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
2020年4月初以來,被告人張某龍在明知是實施電信詐騙的情況下,應電信網絡詐騙團伙成員“大哥”(在逃)的邀請,開始為電信網絡詐騙團伙架設網絡通訊設備,幫助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活動,并邀集了其堂兄,即被告人張某林參與。2020年4月2日,張某龍伙同“大哥”駕車從福建省至湖南省瀏陽市,在瀏陽城區(qū)某小區(qū)租下了一間房,架設安裝了4臺網關機和一個路由器。這4臺網關機以網絡電話的形式輸送信號至國(境)外,國(境)外的詐騙人員通過網絡連接網關機撥打電話給目標人員實施詐騙。同年4月27日,張某龍、張某林按“大哥”指示,駕車至湖南省長沙縣,同樣在某小區(qū)租房用以安裝插卡機和路由器,并接收了“大哥”通過快遞公司郵寄的70張電話卡,幫助詐騙人員向不特定人群撥打詐騙電話,實施詐騙活動。
2020年4月30日,公安機關將張某龍、張某林傳喚到案,查獲未使用的SIM卡、GOIP設備等作案工具。經過技術比對核實,已報案的被騙人員中有79名系經上述兩處機器設備傳輸信號聯系被實施詐騙,金額達200余萬元;其中30名系經張某林參與安裝在長沙縣的機器設備傳輸信號聯系被騙,金額達80余萬元。兩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龍、張某林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其犯罪提供通信傳輸等技術支持,致他人利用該技術實施詐騙數十人、經濟損失分別達200余萬元和80余萬元,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告人張某龍曾因利用電信網絡手段實施盜竊被判處刑罰,同時其明知架設插卡機等設備系用于撥打網絡電話,且撥打網絡電話可以逃避公安機關打擊;被告人張某林在被告人張某龍告知其實施行為違法的情況下,為了牟利依然參與4處架設插卡機等設備,可認定二被告人系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而提供技術支持,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告人張某龍、張某林按照他人指令在長沙縣接收通信傳輸器材為他人利用信息網絡犯罪安裝設備等提供技術支持的行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互相配合,積極實施犯罪行為,均系主犯,其中被告人張某林系作用較小的主犯。被告人張某龍、張某林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從輕處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編輯:李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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