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佳恒晟鋼結構有限責任公司、郭磊:本院受理重慶鑫西南物資有限公司訴被告四川佳恒晟鋼結構有限責任公司、郭磊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原告請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貨款本金及利息,本案訴訟費、保全費、公告費等費用由二被告承擔。因二被告無法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5)渝0113民初13497號案件民事起訴狀副本、應訴及舉證通知書、簡轉普裁定書、廉政監(jiān)督卡、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及開庭傳票。自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分別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和30日內。舉證期滿后第三日下午14:30(遇法定節(jié)假日順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開庭審理,未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審理并作出裁判。
重慶市巴南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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