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競強、張燕林、潘竟福、楊敏、潘竟祿、俞國香、張福壽:本院受理(2025)新2325民初3722號原告昌吉國民村鎮(zhèn)銀行有限責(zé)任公司奇臺支行訴你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jù)材料、應(yīng)訴及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等訴訟材料。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連帶償還原告借款現(xiàn)金18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擔(dān)利息36741.11元(自2021年2月28日至2021年5月29日,月利率8.541667‰,利息為4658.61元;自2021年5月30日至2021年8月29日,月利率12.8125‰,利息為6713.75元;自2021年8月30日至2022年7月31日,月利率12.8125‰,利息為25368.75元),并承擔(dān)自2022年8月1日起至還款之日止的利息,月利率12.8125‰。3、訴訟標的:216741.11元。4、本案保險費、保全費、訴訟費、郵寄費等均由被告承擔(dān)。自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15日內(nèi),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的第三日16時40分(遇法定節(jié)假日順延)在本院第六法庭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審理。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奇臺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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