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粵1881民初2831號
姚秋海:本院受理原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市公司訴你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因你無法聯系,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2025)粵1881民初2831號案件的民事判決書、上訴須知,判決書內容如下:限被告姚秋海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賠償原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市分公司人民幣23587元。本案受理費194.84元,由被告姚秋海負擔。原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市分公司已向本院預交受理費194.84元,原告同意由被告姚秋海徑付案件受理費,無須人民法院向其退還。被告姚秋海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徑付案件受理費194.84元給原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市分公司。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廣東省英德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