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遼0211民初1409號
趙程元: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秉哲與被告趙程元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F向你送達(2025)遼0211民初1409號民事判決:一、被告趙程元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償還原告李秉哲借款本金37萬元及利息(以37萬元為基數,按照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二、駁回原告李秉哲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7,000元,由原告李秉哲負擔50元,被告趙程元負擔6,950元。公告費(起訴狀公告費200元,判決書公告費以實際發(fā)生為準),由被告趙程元負擔。被告負擔的部分,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給付。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來紅旗法庭領取判決書,逾期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大連市甘井子區(qū)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