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國弘家居有限公司、徐勇:本院受理上海琨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江蘇國弘家居有限公司、徐勇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2025)蘇0685民初2148號民事判決書。判令如下:一、被告江蘇國弘家居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上海琨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貨款112957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損失(以1129578元為基數(shù),自2025年3月6日起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1.5倍計算至實際償還之日止);二、被告徐勇對被告江蘇國弘家居有限公司的上述給付義務(wù)承擔連帶責任;三、駁回原告上海琨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被告未按照本判決確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wù),應(yīng)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案件受理費14966元,減半收取7483元,訴訟保全費5000元,合計12483元,由被告江蘇國弘家居有限公司、徐勇連帶負擔,被告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nèi),按照本院提供的訴訟費用催繳通知書確定的銀行賬號繳納。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nèi)來本院領(lǐng)取民事判決書,逾期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供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并按照本院提供的上訴案件訴訟費用交納通知書確定的銀行賬號,向該院預(yù)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海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