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群酈:本院受理的原告吳俊與被告管學新、張建忠、張義紅、曹群酈、第三人江蘇順通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4)蘇0623民初5960判決書和訴訟費用催繳通知書。該判決書判決:一、被告管學新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吳俊償還借款本金400萬元及利息(以400萬元為基數(shù),自起訴受理之日2024年9月26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利息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二、被告張建忠、張義紅對上款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三、駁回原告吳俊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8800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管學新、張建忠、張義紅共同負擔。限你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30日內(nèi)來本院民一庭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如東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