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粵1802民初5177號
李治成:本院受理(2025)粵1802民初5177號原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與被告李治成、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常寧支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因無法直接向你送達有關法律文書,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民事判決書。判其如下:一、被告李治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賠償款36780元及利息(利息以36780元為基數(shù)從2023年4月20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止);二、駁回原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757元,由被告李治成負擔。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廣東省清遠市清城區(qū)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