韋宏勤:本院受理花同樹與你們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5)蘇0685民初69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被告韋宏勤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nèi)返還原告花同樹欠款本金100000元,并償付資金占用損失(以100000元為基數(shù),自2023年4月15日起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韋宏勤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nèi)歸還原告花同樹借款本金30000元,并償付逾期付款利息損失(以30000元為基數(shù),自2025年1月20日起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上述付款義務,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900元,由被告韋宏勤負擔,被告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nèi)繳至本院(開戶名:江蘇法院,開戶行:工商銀行南京城北支行,銀行賬號:4301010938198713907)。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應按照本院提供的上訴案件訴訟費用交納通知書確定的銀行賬號,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到本院領(lǐng)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
江蘇省海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