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國裁判文書網發(fā)布一份刑事裁定書,披露了錦州銀行(00416.HK)原董事會秘書孫某受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貪污一案的具體情況。
紅星資本局注意到,在被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并對其違法所得1200萬元及相關孳息予以沒收、處罰金80萬元等后,孫某曾提起上訴,但被二審法院駁回、維持原判。
截至發(fā)稿,錦州銀行的股價為0.7港元/股,總市值約為97.87億港元,約合88.72億元。
39歲當上董事會秘書
工作17年,受賄上千萬元
綜合裁定書以及錦州銀行的公告來看,孫某在1977年7月出生于遼寧省沈陽市,2003年4月從東北財經大學畢業(yè),獲企業(yè)管理專業(yè)碩士學位。
2003年4月,孫某進入錦州銀行的研究發(fā)展部工作,歷任研究發(fā)展部副總經理、行長辦公室副主任和行長辦公室主任等。到2016年12月,時年39歲的孫某被聘任為董事會秘書。
2020年1月,錦州銀行發(fā)公告稱,由于該行工作安排的變動,孫某辭任聯(lián)席公司秘書一職,“孫先生已確認并無與董事會存在分歧,且亦無與其辭任有關的其他事宜須提請股東或聯(lián)交所垂注。”
在10個月后,孫某因涉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經遼寧省紀委監(jiān)委批準,他被錦州市紀委監(jiān)委采取留置措施,后于2021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一審法院于今年5月做出刑事判決。
紅星資本局注意到,孫某的違法犯罪行為主要發(fā)生在2016年及其以后,也就是他同時擔任行長辦公室主任、董事會秘書等職務以后。
據一審法院判定,孫某主要有三大項犯罪事實:①受賄515萬元;②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1000萬元、150萬港元;③貪污16萬元。
需要說明的是,錦州銀行的股權幾經變動,孫某在十余年的工作過程中兼具國家工作人員、非國家工作人員身份。
裁定書顯示,在1997年成立時,錦州銀行為國有參股的城市商業(yè)銀行;到2018年8月,錦州銀行國有股份全部轉出;2019年9月,錦州銀行再次成為國有參股的城市商業(yè)銀行。
收好處費“幫”股東轉讓股權
從中協(xié)調股權代持糾紛也收50萬元
據一審法院認定,2016年下半年,錦州銀行的股東——福建運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運通公司”)內部發(fā)生糾紛,欲轉讓其持有的錦州銀行股權,具體由翁某負責。
當時,翁某找到時任錦州銀行董事會秘書的王某(另案處理)請求其幫忙,并承諾事后給予好處費,王某表示同意并促成3300萬股權的快速轉讓,孫某協(xié)助辦理相關手續(xù)。
在事成后,翁某以顧問費的名義,給付165萬元好處費,孫某分得50萬元。
同樣的事情在2017年上半年再次發(fā)生,運通公司想將剩余的2000萬錦州銀行股權轉讓,于是翁某再次找到兩人。在事成后,翁某給付300萬元好處費,孫某分得100萬元。
不僅僅是運通公司,錦州銀行的其他股東也找到了孫某這一“門路”。
2017年下半年,錦州銀行的股東沈陽大眾企業(yè)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大眾集團”)與沈陽市華晨出租汽車有限公司(下稱“華晨公司”)產生股權代持糾紛。
當時,錦州銀行委派時任董事會秘書的孫某全權處理此事,經過對雙方進行協(xié)調,華晨公司順利將400萬股權過戶至其名下。為表示感謝,華晨公司的喬某分兩次給予孫某好處費50萬元。
另外,同樣是在2017年下半年,孫某曾利用職務便利貪污16萬元。
2017年9月,孫某利用職務便利,以需要法律咨詢和顧問服務的名義與北京隆某律師事務所沈陽分所(下簡稱“隆某沈陽分所”)簽訂委托公司治理合同,并約定服務費用17.5萬元。
錦州銀行將該筆服務費轉至隆某沈陽分所賬戶,該律所出具了正式發(fā)票。但在業(yè)務未開展時,孫某提出終止履行合同,并要求隆某沈陽分所將服務費退回。扣除稅費后,16萬元以現金方式退還給孫某,這筆款項被孫某據為己有。
120萬元藏在岳父家閣樓
收受超千萬賄賂為中介機構謀取利益
紅星資本局注意到,從2018年到2019年,在錦州銀行增發(fā)新股、對外投資過程中,孫某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后收取他人錢款共1000萬元、150萬港元。
在2018年12月,錦州銀行在香港配售增發(fā)10億股新H股。
孫某利用職務便利,將Parchment(香港)投資有限公司(下音譯稱為“帕加馬公司”)作為配售代理加入券商承銷團隊。帕加馬公司賺取錦州銀行支付的承銷傭金2700萬港元。
為了躲避監(jiān)管,帕加馬公司的負責人陸某往她名下的建設銀行、光大銀行、招商銀行共存入700萬元。2019年5月,陸某將三張銀行卡交給孫某,以此方式給予孫某好處費700萬元。
在此期間,陸某以銀行轉賬方式給孫某150萬港元,但因懼怕被組織調查,孫某在2020年10月將150萬港元通過銀行轉賬退回陸某的銀行賬戶。
2018年11月,錦州銀行購買中原銀行(01216.HK)在香港發(fā)行的3億美元境外優(yōu)先股。孫某推薦帕加馬公司作為中原銀行優(yōu)先股的配售代理、加入券商承銷團隊,帕加馬公司賺取傭金170萬美元。
2019年下半年,陸某以現金方式送給孫某好處費300萬元,涉案錢款除了存放在孫某岳父、岳母、岳母的妹妹、妻子等人名下外,還有120萬元存放在其岳父、岳母家的閣樓。
據一審法院判決,孫某犯受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貪污罪,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1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0萬元,沒收違法所得1200萬元及相關孳息、上繳國庫,另有16萬元違法所得返還錦州銀行。
在孫某提出上訴后,二審法院認為該案事實清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F已審理終結。
編輯:喬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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