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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仲裁程序違法的表象與實質(北京四中院案例)

2021-07-27 16:49:55 來源:環(huán)中商事仲裁 作者: -標準+

導 言

仲裁程序系仲裁活動得以順利開展、仲裁結果具有公信力的有效保障。若仲裁程序的公正性無法確保,仲裁裁決不僅無法獲得當事人的接受與認同,更可能招致撤裁、不予承認與執(zhí)行的后果。也因此,各國仲裁法都將程序正當(due process)提升至了一個重要的高度。我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第三項即明確規(guī)定,若當事人有證據證明裁決存在“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的情況,當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另,關于涉外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三項之規(guī)定,在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存在“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程序與仲裁規(guī)則不符的”的情況下,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應裁定不予執(zhí)行?;诋斒氯艘馑甲灾卧瓌t,相較于民事訴訟程序,仲裁程序更具靈活性,具體體現(xiàn)為不存在一套當事人應當明確遵循的詳盡仲裁規(guī)則的標準范本。與此同時,仲裁程序問題貫穿于仲裁申請的提出至仲裁裁決的作出的整個過程。實踐中,對于仲裁中敗訴的一方而言,基于仲裁中的程序問題,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其實也并非難事。而此時便需要司法當局判斷,相關仲裁程序的安排是否在仲裁庭/仲裁委員會的權限范圍之內,是否確實影響了當事人的程序權利,并實質影響案件的正確裁決。

01案例索引

審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四中院”)

案號:(2020)京04民特662號

裁判日期:2020.10.28

申請人:江陰市金馬氣體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馬氣體公司”)

被申請人:阿特拉斯·科普柯(上海)工藝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阿特拉斯公司”)

02申請人主張的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金馬氣體公司請求法院撤銷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貿仲”)[2020]中國貿仲京(滬)裁字第0054號仲裁裁決(以下簡稱“仲裁裁決”),金馬氣體公司申請撤裁核心理由之一在于仲裁程序嚴重違法,更具體而言,包括以下九項主張:

其一,貿仲存在故意延遲立案。金馬氣體公司申請立案的時間是2019年8月26日,后于2019年9月3日補充提交材料,但決定立案的時間是2019年9月11日,中間間隔8天,而“國內仲裁的特別規(guī)定”:“應當在5天內通知當事人”,存在故意延遲立案的情形。

其二,貿仲錯誤允許阿特拉斯公司延遲提出《反請求申請書》。阿特拉斯公司提出《反請求申請書》的時間是2019年10月14日,已超過20天的答辯期限,且阿特拉斯公司沒有同時提交證據,按“國內仲裁的特別規(guī)定”,阿特拉斯公司已經失去提交反請求的資格,但貿仲不僅于2019年11月1日決定受理阿特拉斯公司的反請求,且也沒有關于延期答辯的任何說明或決定。

其三,貿仲錯誤決定開庭日期。貿仲發(fā)出開庭通知的日期是2019年11月1日,按“國內仲裁的特別規(guī)定”,開庭應由“仲裁庭確定”,而非“仲裁庭商本會仲裁院”確定,況且仲裁庭當天才組庭,對案情根本沒有時間熟悉。現(xiàn)在由貿仲決定開庭,不僅侵犯了仲裁庭的權利,也是違反仲裁程序的。

其四,貿仲錯誤決定合并仲裁。2019年11月8日決定合并仲裁,但根據《仲裁規(guī)則》第十九條合并仲裁明確規(guī)定:“仲裁庭組成后,由仲裁庭就程序的進行作出決定”。本案仲裁庭已于2019年9月1日成立,是否合并仲裁應由仲裁庭決定。

其五,貿仲已于2019年11月11日收到阿特拉斯公司的2份《變更反請求申請書》及有關材料,此時距開庭時間只有15天,扣除通信在途時間,則距開庭時間只有13天;根據《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guī)則》(以下簡稱“《仲裁規(guī)則》”)第十七條明確規(guī)定,阿特拉斯公司的行為完全影響仲裁程序的正常進行,仲裁庭應“拒絕其變更請求”,但仲裁庭卻在距開庭只有5天的情況下,決定受理《變更反請求申請書》,不僅嚴重侵犯了金馬氣體公司的仲裁權利,也是違反《仲裁規(guī)則》的。

其六,仲裁庭應安排第二次開庭或推遲第一次開庭時間。仲裁庭在距開庭只有5天的情況下,決定受理《變更反請求申請書》,使金馬氣體公司沒有充足的時間在開庭時,對《變更反請求申請書》及其證據進行答辯和質證,仲裁庭理應安排第二次開庭或推遲第一次開庭時間,但本案仲裁庭在不安排第二次開庭的情況下,就作出了仲裁裁決。

其七,仲裁庭侵犯了金馬氣體公司的質證權利。仲裁庭在距開庭只有5天,且中文翻譯件在開庭時才提供的情況下,決定受理《變更反請求申請書》,使金馬氣體公司在2019年11月26日開庭時,根本無法對阿特拉斯公司的證據進行質證。

其八, 阿特拉斯公司提供的中文翻譯件太遲。阿特拉斯公司直至2019年11月26日開庭時才提交證據材料的中文翻譯件,《SHDM20190325號仲裁案反請求人(暨被申請人)補充證據清單》中仍有大量的外文證據,中文翻譯件到仲裁裁決作出,都沒有提供。

其九,仲裁庭超時作出仲裁裁決。根據《仲裁規(guī)則》“國內仲裁的特別規(guī)定”第七十一條規(guī)定:“仲裁庭應在組庭后4個月內作出裁決書”。本案仲裁庭于2019年11月1日組庭,4個月內應為2020年3月1日,《裁決書》簽署日期顯示是2020年3月1日,但金馬氣體公司收到《裁決書》的日期卻是2020年3月13日,存在超時,且可能存在倒簽日期的問題。

03被申請人的答辯意見

被申請人認為,金馬氣體公司以仲裁程序違法為由,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的事實和理由不能成立,具體答辯意見如下:

其一, 金馬氣體公司認為貿仲違反了《仲裁規(guī)則》第六十八條,是對《仲裁規(guī)則》第六十八條的片面理解。首先,阿特拉斯公司反請求申請書在經獲總部批準后才快遞貿仲的。其次,根據《仲裁規(guī)則》第六十八條第(三)項,對逾期提交的反請求申請,仲裁委是有決定是否受理的權利,不存在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其次,金馬氣體公司在收到上述2份《繳費通知》和阿特拉斯公司的反請求申請書以及合并審理的申請后,不僅沒有對阿特拉斯公司的反請求因逾期提交,提出另案審理的要求,并同意阿特拉斯公司申請的將二案合并審理的請求。因此,金馬氣體公司現(xiàn)以貿仲受理阿特拉斯公司逾期提交反請求申請為由,提出撤銷仲裁裁決,沒有任何的法律依據。

其二,金馬氣體公司認為仲裁庭未就阿特拉斯公司的仲裁反請求給予金馬氣體公司足夠的答辯期,屬于違反《仲裁規(guī)則》的法定程序是不能成立的。首先,根據《仲裁規(guī)則》第十七條規(guī)定,阿特拉斯公司提出的變更反請求,是被仲裁庭接受的,不存在反請求變更違反《仲裁規(guī)則》的程序性規(guī)定。其次,金馬氣體公司在仲裁開庭前,已經提交了書面答辯并被仲裁庭接受,金馬氣體公司已經在開庭前行使了答辯權,并沒有要求仲裁庭再給予答辯的時間,因此,仲裁庭不存在沒有給予答辯期的程序性錯誤。再次,金馬氣體公司以仲裁庭未能給予其足夠的答辯期作為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是金馬氣體公司對《仲裁規(guī)則》中答辯規(guī)定存在理解上的錯誤,金馬氣體公司是否答辯,不影響開庭,開庭時,金馬氣體公司仍然可以進行答辯;因此,不存在剝奪了金馬氣體公司的答辯期和答辯權。

其三,金馬氣體公司以仲裁庭未就阿特拉斯公司當庭提供的證據給予其足夠的核實和質證期限,侵犯其質證權利是不能成立的。金馬氣體公司提交了《關于阿特拉斯公司“補充證據”及“律師代理意見”的補充意見》。金馬氣體公司對阿特拉斯公司提出的反請求、證據和補充證據,均沒有提出任何的異議,并且均在《仲裁規(guī)則》規(guī)定的時間內,提交了書面的答辯意見和質證意見,因此,不存在仲裁庭未給金馬氣體公司足夠的核實證據和質證的時間,同時,金馬氣體公司在提出上述書面意見的同時,并沒有書面向仲裁庭提出進一步給予其核實證據和質證時間的要求。綜上所述,申請人以“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為由,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沒有任何事實依據的,也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04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意見

法院查明

本案仲裁程序的進展情況大致如下:

2019年8月26日,金馬氣體公司基于《冷熱端透平膨脹機合同》《循環(huán)空氣壓縮機合同》(以下簡稱“本案合同”)項下的仲裁條款向貿仲提起了仲裁申請。

2019年9月11日,貿仲向雙方寄送了仲裁通知、仲裁規(guī)則和仲裁員名冊。

2019年10月14日,阿特拉斯公司分別在兩案中提交了仲裁反請求申請書等材料。仲裁庭經商仲裁院決定于2019年11月26日開庭審理兩案。2019年11月1日,貿仲仲裁院向雙方寄送了兩案組庭通知及其所附聲明書和開庭通知。同日,仲裁庭經仲裁院通知雙方當事人,決定受理阿特拉斯公司在兩案中提出的仲裁反請求。

2019年11月4日,阿特拉斯公司分別在兩案中提交合并仲裁申請書。

2019年11月7日,金馬氣體公司分別在兩案中提交關于仲裁案件合并審理的意見。

2019年11月8日,仲裁院向雙方發(fā)送函件,通知雙方仲裁委決定將兩案合并為一個仲裁案審理。

2019年11月11日,阿特拉斯公司提交變更反請求申請書等材料。

2019年11月20日,金馬氣體公司提交仲裁反請求答辯狀、補充證據清單及證據材料、關于明確仲裁請求的說明等材料。同日,仲裁庭經仲裁院通知雙方,決定受理阿特拉斯公司變更后的仲裁反請求,并將金馬氣體公司明確后的仲裁請求進行審理。

2019年11月26日,仲裁庭進了開庭審理。庭前,金馬氣體公司提交了仲裁反請求質證意見、仲裁反請求補充答辯狀等材料,阿特拉斯公司提交了補充證據清單。之后,金馬氣體公司提交了代理詞、補充意見、書面回應等材料,阿特拉斯公司提交了書面意見、補充證據清單等材料。

2020年3月1日,貿仲作出仲裁裁決。

法院認為

關于金馬氣體公司以貿仲故意延遲立案、錯誤決定開庭日期、錯誤決定合并仲裁、應安排第二次開庭或推遲第一次開庭時間、超時作出仲裁裁決等為由主張仲裁程序違法,四中院認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仲裁法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的“違反法定程序”,是指違反仲裁法規(guī)定的仲裁程序和當事人選擇的《仲裁規(guī)則》可能影響案件正確裁決的情形。據此,金馬氣體公司所主張的仲裁程序違法均無法成立,具體理由如下:

其一,《仲裁規(guī)則》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收到仲裁申請書后,仲裁委員會仲裁院認為仲裁申請符合本規(guī)則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受理條件的,應當在5天內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經查,貿仲根據金馬氣體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提交,后于2019年9月3日補充提交、以阿特拉斯公司為被申請人的仲裁申請書及其附件、主體身份證明文件和授權委托手續(xù)等文件受理本案,于2019年9月11日作出仲裁通知。本案中,貿仲收到金馬氣體公司補充提交的符合受理條件的材料后,未在5日內通知金馬氣體公司,存在遲延通知立案的情形,但該遲延通知立案并未嚴重影響金馬氣體公司的程序權利,且未實質影響案件的正確裁決,故四中院對金馬氣體公司以貿仲故意延遲立案為由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不予支持。

其二,《仲裁規(guī)則》第六十九條第(一)規(guī)定,對于開庭審理的案件,仲裁庭確定第一次開庭日期后,應不晚于開庭前15天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請求延期開庭,但應于收到開庭通知后3天內提出書面延期申請;是否延期,由仲裁庭決定。根據上述規(guī)定,仲裁庭有權確定開庭日期。經查,仲裁庭經商仲裁院決定于2019年11月26日開庭審理該案,并于2019年11月1日向雙方當事人發(fā)出開庭通知并無不妥。且在仲裁開庭前,金馬氣體公司未向仲裁庭提出延期開庭申請,故仲裁庭確定于2019年11月26日開庭符合《仲裁規(guī)則》的規(guī)定。另,仲裁庭有權根據案件審理情況決定是否再次開庭或延期開庭,且雙方當事人在仲裁庭審后亦提交了書面代理意見、補充意見,仲裁庭亦保障了雙方當事人各項程序權利的充分行使。故金馬氣體公司提出貿仲錯誤決定開庭日期、應安排第二次開庭或推遲第一次開庭時間的理由不成立。

其三,經查,2019年11月4日,阿特拉斯公司分別在兩案中提交合并仲裁申請書。2019年11月7日,金馬氣體公司分別在兩案中提交關于仲裁案件合并審理的意見。2019年11月8日,仲裁院向雙方發(fā)送函件,通知雙方仲裁委決定將兩案合并為一個仲裁案審理。且該兩案依據的涉案合同除設備、設備技術要求不同外,當事人相同、所涉及法律關系性質均相同,故該兩案符合《仲裁規(guī)則》第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可以合并仲裁的情形,仲裁庭合并仲裁并無不當,不構成違反法定程序。

其四,《仲裁規(guī)則》第七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仲裁庭應在組庭后4個月內作出裁決書。經查,本案于2019年11月1日組庭,于2020年3月1日作出仲裁裁決,故仲裁庭在法定期限作出仲裁裁決,金馬氣體公司主張仲裁庭超時作出仲裁裁決沒有事實根據。綜上,金馬氣體公司以上述理由主張仲裁程序違法,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四中院不予支持。

最后,關于金馬氣體公司以仲裁庭錯誤允許阿特拉斯公司延遲提出《反請求申請書》、不應接受《變更反請求申請書》、侵犯了金馬氣體公司的質證權利及阿特拉斯公司提供的中文翻譯件太遲等為由主張仲裁程序違法,四中院認為,金馬氣體公司的該等撤裁事由與其在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不予執(zhí)行仲裁裁決的事由相同。四中院根據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于該不予執(zhí)行申請事由的生效裁定,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zhí)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對金馬氣體公司以上述理由主張仲裁程序違法亦不予支持。

環(huán)中觀察

1.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guī)定:“仲裁法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的‘違反法定程序’,是指違反仲裁法規(guī)定的仲裁程序和當事人選擇的仲裁規(guī)則可能影響案件正確裁決的情形?!睋耍@而易見的是,對法定程序的一般性偏離將不構成實質性的“違反法定程序”,只有出現(xiàn)對法定程序的實質性違反從而影響案件正確裁決,這樣的程序瑕疵才有可能致使仲裁裁決被撤銷。從本案四中院的分析我們也可以清晰的看出,法院對于仲裁程序違法的分析往往分兩步走,首先,判斷是否確實存在仲裁程序的“偏離”,即仲裁程序不符合仲裁規(guī)則或當事人約定的情形;其次,進一步明確此類對仲裁程序的“偏離”是否可能實質性地影響公正裁決。2. 關于判斷仲裁程序偏離仲裁規(guī)則之時,法院首先會關注事實,例如,根據查明的一系列時間節(jié)點,四中院認定,本案確實存在遲延通知立案情形;與此同時,仲裁庭2019年11月1日組庭,2020年3月1日作出仲裁裁決,并沒有超出法定期限。另一方面,法院進一步將關注的是,仲裁庭/仲裁委員會對于某些程序的安排是否超出其權限。本案中,金馬氣體公司主張仲裁庭存在“錯誤決定開庭日期、應安排第二次開庭或推遲第一次開庭時間”等程序違法行為,然而事實情況是,根據《仲裁規(guī)則》第六十九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在保證仲裁庭在不晚于開庭前15天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的前提下,仲裁庭其實有權根據案件審理情況決定是否再次開庭或延期開庭。


3. 在判斷仲裁程序的偏離是否將影響案件正確裁決之時,法院通常會重點考察當事人的各項程序權利是否得到了充分行使。本案中,法院雖認定仲裁庭存在“遲延通知立案”的情形,但由于這一程序瑕疵并不影響金馬氣體公司實質性程序權利,故,四中院對金馬氣體公司以貿仲故意延遲立案為由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不予支持。關于實質性程序權利,更具體而言是指,仲裁法/仲裁規(guī)則項下所明確的,對仲裁裁決結果舉足輕重的當事人充分陳述案情、舉證質證、對仲裁庭資格提出異議、要求及時作出裁決等權利。這也意味著,我國司法實踐認同,各項仲裁程序的安排,在推進仲裁進行的同時,本質上都應當保障當事人雙方能夠充分享受仲裁法/仲裁規(guī)則所賦予的程序權利,并進而能夠確保公正的裁決結果。4. 由于仲裁程序的復雜性、靈活性,當事人基于仲裁程序問題所提出的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理由其實也五花八門。根據裁判文書的檢索,我們發(fā)現(xiàn),實踐中申請人所提出的仲裁程序違法的理由大致包括以下幾項:1.仲裁庭的選定程序違法,或仲裁庭應當回避未予以回避;2. 審理期限超期;3. 舉證、質證程序違法;4. 文書送達;5. 仲裁裁決書瑕疵;6. 鑒定程序違法;7. 反請求或變更仲裁程序違法等。提出仲裁程序違法的理由眾多,但最終撤裁理由成立,獲得仲裁庭支持的甚少。正如我們在上文中所論述的,其深層次原因還是在于,仲裁庭會實質性考察當事人的程序性權利是否遭受了損害,因此普遍性的程序“瑕疵”無法構成仲裁庭撤銷仲裁裁決的理由。


5. 最后,由于不存在明確、統(tǒng)一的標準,各地法院對于“仲裁程序的偏離是否將影響案件正確裁決”的把握尺度不一。以審理期限超期為例,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何強與珠海市同裕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楊華瑞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一案中指出,“單純僅是超過仲裁期限裁決亦非違反仲裁法規(guī)定的仲裁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裁決的情形”;而在許榮華與陳家榮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一案中,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卻認為,“仲裁庭在無正當合法事由及正當理由的情況下,長期不審不裁,仲裁期間長達六年零八個月,導致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長期處于不穩(wěn)定狀態(tài),且無法獲得及時有效的救濟,嚴重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并據此撤銷了相關裁決。因此,對仲裁法定程序的“偏離”并不必然意味著當事人的程序權利遭受損害的之大足以導致仲裁裁決被撤銷的后果。6. 綜上所述,各方為推進圓滿的仲裁結果,當事人/代理人應熟悉仲裁規(guī)則,密切關注自身程序利益。如果認為存在可能會導致影響案件正確裁決的情形的,作為當事人、代理人應當及時提出異議,并說明該種情形的后果,要求仲裁庭進行糾正,而不應事后通過申請撤裁、不予執(zhí)行仲裁裁決等程序進行補救。仲裁庭/仲裁委員會也應嚴格遵循仲裁法/仲裁規(guī)則行事,公平公正行使其裁判的權利,即使“偏離”仲裁規(guī)則規(guī)定的行為達不到“違反仲裁法規(guī)定的仲裁程序和當事人選擇的仲裁規(guī)則可能影響案件正確裁決的情形”的程度,其所作出的仲裁裁決的公信力無法完全得到保證。

編輯:買園園

審核: